◆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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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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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 1 | 其他 | 4 | 9511.14 | 31.052 |
2024-06-30 | 1 | 其他 | 4 | 9293.53 | 30.341 |
2 | QFII | 1 | 208.01 | 0.679 | |
3 | 基金 | 19 | 81.01 | 0.264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9280.65 | 30.299 |
2 | QFII | 1 | 225.31 | 0.736 | |
3 | 基金 | 2 | 14.39 | 0.04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10026.37 | 32.734 |
2 | 基金 | 23 | 192.09 | 0.62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9682.32 | 31.611 |
2 | 基金 | 3 | 188.95 | 0.61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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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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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 8.66 | 7.91 | 9.48 | 152.00 | 1316.32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 |||||
20231229 | 8.65 | 8.08 | 7.05 | 156.00 | 1349.4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 |||||
20230410 | 8.65 | 9.25 | -6.49 | 149.47 | 1292.92 |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20230407 | 9.40 | 9.50 | -1.05 | 150.00 | 1410.00 |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0222 | 9.44 | 9.55 | -1.15 | 200.00 | 1888.00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0202 | 9.46 | 9.58 | -1.25 | 200.00 | 1892.00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3-2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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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吴景贤 |
公告日期 | 2022-03-21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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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苏加旭,董永平,陈振宗,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8-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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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ST永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福建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吴景贤,苏加旭,陈振宗,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8-1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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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ST永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福建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吴景贤,苏加旭,陈振宗,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21
吴景贤
— 1 —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 市燕江东路819号; 董永平,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振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吴景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安林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担保 — 2 — 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于2015 年5 月5日发生11,000万元对外担保,担保期限自2015年5月5日 至2016年5月5日。2015年10月8日,永安林业完成发行股份 向苏加旭等购买森源家具100%股权的交易后,森源家具成为永安 林业全资子公司。2015年至2020年,森源家具及其子公司在未 履行永安林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对永安林业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 业提供了违规担保,日最高担保余额为27,000万元,占永安林业 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12.5%。同时,永安林业在2015年9月10 日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后续年度均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信息。 二、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显示, 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 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 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报的 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净利润 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针对上述虚假记载,永安林 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永安林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 3 — 订)》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永安林业时任总经理董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 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安林业时任董事长吴景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二、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 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 — 4 — 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 景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永平、陈松柏、 苏加旭、陈振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1日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21
苏加旭,董永平,陈振宗,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 市燕江东路819号; 董永平,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振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吴景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安林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担保 — 2 — 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于2015 年5 月5日发生11,000万元对外担保,担保期限自2015年5月5日 至2016年5月5日。2015年10月8日,永安林业完成发行股份 向苏加旭等购买森源家具100%股权的交易后,森源家具成为永安 林业全资子公司。2015年至2020年,森源家具及其子公司在未 履行永安林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对永安林业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 业提供了违规担保,日最高担保余额为27,000万元,占永安林业 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12.5%。同时,永安林业在2015年9月10 日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后续年度均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信息。 二、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显示, 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 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 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报的 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净利润 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针对上述虚假记载,永安林 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永安林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 3 — 订)》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永安林业时任总经理董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 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安林业时任董事长吴景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二、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 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 — 4 — 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 景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永平、陈松柏、 苏加旭、陈振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1日
*ST永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8-24
吴景贤,苏加旭,陈振宗,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ST 永林 编号:2021-072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 证调查字 2021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5)。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275 号)。内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1)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2021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 1 业),住所: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 苏加旭,男,1966 年 10 月出生,时任永安林业董事、福建森源家 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森源)董事长,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陈松柏,男,1967 年 10 月出生,时任永安林业总经理、福建森源 总经理,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陈振宗,男,1971 年 11 月出生,时任永安林业财务总监、福建森 源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 吴景贤,男,1962 年 12 月出生,时任永安林业董事长,住址:福建 省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 2005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林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 陈振宗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吴景贤进行 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度,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森源, 系福建森源全资子公司,永安林业原全资孙公司)对海南海口丽思卡 尔顿酒店活动家具项目、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 1 号楼固定家具项目、 海南三亚太阳湾柏悦酒店独立客房活动家具项目、福建厦门正元希尔 顿逸林酒店固定家具项目等 4 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 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提前确认营业 2 成本 20,976,048.96 元,导致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 在虚增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842,388.69 元,虚 增净利润 7,880,072.7 元,占当年净利润 129,117,934.27 元的比例 达 6.10%。同时导致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 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减营业成本 20,084,396.10 元,虚减 2017 年净利润 4,864,899.61 元,占当年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 达 6.83%。 (二)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福建森源 (系永安林业原全资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对 广东广州泰康之家月粤园 7-10 号楼活动家具项目、浙江宁波东钱湖 二期 03-7 号地块酒店活动家具项目、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 2 号楼固 定家具项目、安徽合肥洲际酒店客房活动家具项目、上海南京东路 201 号楼改造活动家具项目、三亚太阳湾度假村中酒店独立客房固定 家具项目、海南陵水北万豪酒店套房固定家具项目等 7 个项目,通过 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77,595,800.84 元,虚增营业收入 7,005,392.40 元,提前确认营业 成本 36,962,416.25 元,导致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 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84,601,193.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6,962,416.25 元,虚增利润 43,068,852.95 元。 结合上述 2016 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 关事项对 2017 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 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 元,虚增净利润 27,436,740.1 元, 3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38.4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 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安林业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永安林业的违法行为,时任永安林业董事、福建森源董事长、 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涉案期间承担永安林业董事职责以及福建森 源全面管理职责。苏加旭作为永安林业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利用其在 福建森源领导职位和作用,为完成三年业绩承诺,将业绩压力层层下 压,在涉案家具项目未完成发货的情况下,催促福建森源相关人员要 求客户提供初验单,用于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总经理、福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涉案期间承担永 安林业以及福建森源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对永安林业财务数据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松柏作为永安林业总经理 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 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振宗涉案期间承担 永安林业财务总监以及福建森源财务中心管理工作,对永安林业财务 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振宗作为永安林 业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 入、延迟结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董事长吴景贤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组织永安林业对 4 福建森源采取有效的管控,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永安林业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景贤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在发现福建森源造假行为后,及 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已尽忠诚、勤勉义 务,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吴景贤虽履行了一定职责,但属于董事长的 一般履职行为,不足于证明已尽勤勉尽责义务。关于吴景贤主动报告 福建森源财务造假行为、采取措施纠正等情节。对此情节,我局已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综合考 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 我局对吴景贤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 款; 3、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 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5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所涉及到的项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 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3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3 日 6
*ST永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8-12
吴景贤,苏加旭,陈振宗,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ST 永林 编号:2021-07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 证调查字 2021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05)。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275 号),主要内容如下: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 宗、吴景贤: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和审理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度,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森源, 系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林业全资孙公司)对海南 海口丽思卡尔顿酒店活动家具项目、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 1 号楼固定 家具项目、海南三亚太阳湾柏悦酒店独立客房活动家具项目、福建厦 门正元希尔顿逸林酒店固定家具项目等 4 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 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提 前确认营业成本 20,976,048.96 元,导致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 财 务 数 据 存 在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27,783,954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15,842,388.69 元,虚增净利润 7,880,072.7 元,占当年净利润 129,117,934.27 元的比例达 6.10%。同时导致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 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减营业成本 20,084,396.10 元,虚减 2017 年净利润 4,864,899.61 元,占当年净 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6.83%。 (二)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森源,系永安 林业全资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对广东广州泰康之家月粤园 7-10 号楼 活动家具项目、浙江宁波东钱湖二期 03-7 号地块酒店活动家具项目、 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 2 号楼固定家具项目、安徽合肥洲际酒店客房活 动家具项目、上海南京东路 201 号楼改造活动家具项目、三亚太阳湾 度假村中酒店独立客房固定家具项目、海南陵水北万豪酒店套房固定 家具项目等 7 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 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77,595,800.84 元,虚增营业收入 7,005,392.40 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 36,962,416.25 元,导致永安林业 2017 年年 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84,601,193.24 元,虚增营业成 本 36,962,416.25 元,虚增利润 43,068,852.95 元。 结合上述 2016 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 关事项对 2017 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 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 元,虚增净利润 27,436,740.1 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38.4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 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永安林业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 对永安林业的违法行为,时任永安林业董事、福建森源董事长、 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涉案期间承担永安林业董事职责以及福建森 源全面管理职责。苏加旭作为永安林业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利用其在 福建森源领导职位和作用,为完成三年业绩承诺(2016 年福建森源与 永安林业重组,苏加旭等人与永安林业存在业绩对赌协议),将业绩压 力层层下压,在涉案家具项目未完成发货的情况下,催促福建森源相 关人员要求客户提供初验单,用于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系对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总经理、福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涉案期间承担永 安林业以及福建森源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对永安林业财务数据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松柏作为永安林业总经理 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 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振宗涉案期间承担 永安林业财务总监以及福建森源财务中心管理工作,对永安林业财务 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振宗作为永安林 业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 入、延迟结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董事长吴景贤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组织永安林业对 福建森源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永安林业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 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 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 处罚。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所涉及到的项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 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 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 2、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 证监函[2021]275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