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6:48:08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4-051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无锡 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1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2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无锡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无锡
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 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
立;公司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 立;公司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2137186955428。 913202137186955428。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同同时辞去法定代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4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划的除外。
6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7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1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让。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8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9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