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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8-14 19:49:4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187,168股,发行价格每股5.7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417,166,857.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796,796.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9,370,061.13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41C000225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公司已分别与各存管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书(注册稿)》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总投资 调整前募集资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投入额 金投入额
(万元) (万元)
1 基于企业级建模和实施工艺的金融 34,483.02 26,133.93 25,267.53
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2 “星云”数智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 12,028.79 9,190.55 -
3 云原生数字生产力平台建设项目 9,273.33 9,114.15 9,114.15
4 补充流动资金 12,820.00 12,820.00 6,555.33
合计 68,605.14 57,258.63 40,937.01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因此,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之后按月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
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确保募投项目资金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建立明细台账,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具体操作如下:
(一)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提交募投项目相关款项的付款申请,根据公司付款流程逐层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对需要使用自有资金垫付的部分,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编制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明细表,由会计工作负责人复核;
(三)财务部门根据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表,经公司募集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通过后,按月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账户;
(四)公司建立募集资金归还自有资金垫付款的台账,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归还垫付款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按月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余冬 薛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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