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10-17 | 50107.14 | 4883.40 | 37.72 | 450.38 | 3.04 |
2024-10-16 | 49788.63 | 3438.04 | 35.54 | 417.60 | 0.66 |
2024-10-15 | 52213.89 | 6388.02 | 37.34 | 430.53 | 3.24 |
2024-10-14 | 50739.93 | 3653.80 | 34.10 | 394.88 | 3.60 |
2024-10-11 | 51926.17 | 3946.61 | 31.57 | 350.11 | 4.69 |
2024-10-10 | 56391.13 | 4792.77 | 27.86 | 320.95 | 1.28 |
2024-10-09 | 58032.92 | 11017.47 | 29.26 | 343.22 | 3.04 |
2024-10-08 | 54883.07 | 14395.03 | 29.92 | 379.39 | 0.49 |
2024-09-30 | 54905.25 | 11103.02 | 35.02 | 416.39 | 1.01 |
2024-09-27 | 54154.60 | 9467.20 | 43.85 | 474.02 | 1.91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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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基金 | 473 | 40440.38 | 21.126 |
2 | 其他 | 11 | 28807.97 | 15.049 | |
2024-03-31 | 1 | 基金 | 114 | 29409.81 | 15.305 |
2 | 其他 | 4 | 26158.42 | 13.613 | |
3 | 上市公司 | 1 | 1838.69 | 0.957 | |
2023-12-31 | 1 | 基金 | 549 | 39195.94 | 20.541 |
2 | 其他 | 12 | 32125.06 | 16.835 | |
3 | 上市公司 | 1 | 2244.59 | 1.176 | |
4 | QFII | 1 | 1792.56 | 0.93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7 | 34548.99 | 18.131 |
2 | 基金 | 161 | 30234.82 | 15.867 | |
3 | 上市公司 | 1 | 3523.49 | 1.849 | |
2023-06-30 | 1 | 基金 | 668 | 55435.01 | 29.038 |
2 | 其他 | 14 | 35167.24 | 18.422 | |
3 | QFII | 1 | 2055.65 | 1.07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9-25 | 9.58 | 9.58 | 0 | 250.00 | 2395.0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博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4-09-05 | 9.50 | 9.36 | 1.50 | 415.63 | 3948.45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高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博奥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3-07 | 11.34 | 11.34 | 0 | 25.00 | 283.5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4-02-19 | 11.81 | 11.81 | 0 | 42.68 | 504.05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12-28 | 9.10 | 10.15 | -10.34 | 25.00 | 227.5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2-28 | 9.10 | 10.15 | -10.34 | 92.56 | 842.28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12-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恺英网络: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金锋 |
公告日期 | 2020-12-2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恺英网络: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案的进展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王悦 |
公告日期 | 2020-12-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恺英网络: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离任监事分别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林彬,陈永聪 |
公告日期 | 2020-07-0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锋、陈永聪) | ||||
发文单位 | 福建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金锋,陈永聪,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7-0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恺英网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福建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金锋,陈永聪,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恺英网络: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2-30
金锋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58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到董事 长金锋先生出具的《通知函》,金锋先生收到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 的《不起诉决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公告情况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金锋先生家属送交的《通知函》,称金锋先生 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金锋先生 的《通知函》,称其本人已在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2019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接受公 安机关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5)、《关于公司董事长取保候审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148)。 二、本次进展情况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董事长金锋先生出具的《通知函》,金锋先生 收到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经上海市人民检察 院第一分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 规定,决定对金锋先生不起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1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2
恺英网络: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案的进展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2-26
王悦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57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进展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5 日收到王悦先生家属送达的《通知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千万元。 前期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13日、2020 年6月30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失联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19-03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失联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除上述信息外,公司未能知悉王悦先生的其他有关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王悦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461,570,064股,占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1.44%。 王悦先生共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61,568,13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4%,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王悦先生所持本公司股票累计被冻结461,570,06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4%,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王悦先生所持公司股票累计被轮候冻结2,382,650,32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110.69%,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16.21%。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目前,王悦先生已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上述案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 人的个人案件,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公司经营管理运行情况平稳,公 司管理层将继续加强公司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 本次关于王悦先生的判决暂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但鉴于王悦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股份均已被冻结以及 轮候冻结,不排除后续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后续将根据上 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公司的后续进展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6 日 2
恺英网络: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离任监事分别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2-05
林彬,陈永聪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52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离任监事 分别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获悉陈永 聪先生、林彬先生分别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沪检一分二部刑不诉[2020]Z5 号、沪检一分二部刑不诉[2020]Z6 号)。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公告情况 1、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永聪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后因涉嫌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正式逮 捕。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陈永聪先生的通知,称其本人已在上海市人民检 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2019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9-089),2020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取保候审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2、公司离任监事林彬先生因涉嫌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 因涉嫌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正式逮 捕。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林彬先生的通知,称其本人已在上海市人民检察 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监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2019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离任监事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2019 年 7 月 26 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离任监事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 1 2020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离任监事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6)。 二、本次进展情况 1、2020 年 12 月 4 日,陈永聪先生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不 起诉决定书》(沪检一分二部刑不诉[2020]Z5 号)。经依法审查查明,认定陈永 聪实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 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永聪不起诉。 2、2020 年 12 月 4 日,林彬先生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不 起诉决定书》(沪检一分二部刑不诉[2020]Z6 号)。经依法审查查明,认定林彬 实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彬不起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5 日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锋、陈永聪)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7-06
金锋,陈永聪,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锋、陈永聪) 时间:2020-07-06 来源: 当事人: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2388号浦江科技广场3号楼。 金锋,男,1988年7月出生,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陈永聪,男,1983年8月,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恺英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恺英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0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九晋)增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向宁波九晋支付5,00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2018年9月29日,上海悦腾将该笔5,000万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5,000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5,000万元。 恺英网络对上述5,000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修订)》(财会〔2006〕3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占恺英网络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万元的25.09%。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恺英网络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永聪、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金锋应对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恺英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永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金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7月6日
恺英网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07-02
金锋,陈永聪,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 2020-084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 2020 年 7 月 1 日,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 [2020]162 号) 。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 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 调查字 2019131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29)。 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162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陈永聪、金锋: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 局调查和审理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2018 年 9 月 10 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恺英)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九晋)增 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 向宁波九晋支付 5,000 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 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 2018 年 9 月 29 日,上海悦腾将该笔 5,000 万元款项计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科目核算。 在恺英网络 2018 年年报 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 5,000 万元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调整 至“ 其他应收款” 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 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5,000 万元。 恺英网络对上述 5,000 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 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 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 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06 年 修订) 》 (财会〔 2006〕 3 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 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 2018 年度虚减净利润 4,375 万元,占恺英网络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438.53 万元的 25.09%。恺英网络 2018 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恺英网络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 负责人陈永聪、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金锋应对恺英网络 2018 年年报中财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承担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拟作出以下决定: ( 一) 、对恺英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 二) 、对陈永聪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3 ( 三) 、对金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第五条第(五)项、 第(六)项之规定,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恺英网络及上述责任人员享 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釆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 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 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