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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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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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其他 | 4 | 53436.38 | 43.844 |
2 | 基金 | 30 | 1818.24 | 1.492 |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53435.86 | 43.283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53447.56 | 43.292 |
2 | 基金 | 48 | 3183.38 | 2.57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3 | 53435.86 | 43.283 |
2 | 基金 | 1 | 8.92 | 0.007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53435.86 | 43.283 |
2 | 基金 | 20 | 1093.32 | 0.886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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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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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3.80 | 3.79 | 0.26 | 921.96 | 3503.46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4-08 | 3.80 | 3.79 | 0.26 | 454.27 | 1726.23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8-10 | 4.80 | 4.63 | 3.67 | 54.00 | 259.2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 |||||
2020-05-25 | 3.55 | 3.74 | -5.08 | 300.00 | 1065.00 |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仙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5-25 | 3.55 | 3.74 | -5.08 | 200.00 | 710.00 |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仙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12-19 | 4.35 | 4.19 | 3.82 | 625.50 | 2720.91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11-12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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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夏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夏平 |
公告日期 | 2021-03-2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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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 ||||
发文单位 | 厦门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夏平 |
关于对夏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2
夏平
— 1 — 关于对夏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夏平,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夏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厦门证监局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包装”或 “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2021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显示,夏平控制并使用夏平等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 组合”)交易合兴包装股票。 2014 年 8 月 4 日,夏平通过账户组 合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7,397,741 股,首次超过公司当时总股本 ( 347,504,000 股)的 5%。 2019 年 6 月 6 日,夏平通过账户组合 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20,659,746 股,首次超过公司当时总股本— 2 — ( 1,169,516,948 股)的 10%。 2020 年 5 月 11 日,夏平通过账户 组合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44,744,205 股,达到公司当时总股本 ( 1,169,535,846 股)的 12.38%。 夏平持有公司股票数量达到总股本的 5%时,未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以公 告,未停止交易。夏平在持股达到总股本的 5%后,每增加 5%时, 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告、通知、公告和停止交易,直至 2020 年 6 月 4 日才签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6 日 披露相关公告,夏平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为 12.38%,超比例增持 的违规比例为 7.38%。 夏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对夏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夏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合兴包装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3 — 0755-88668240)。 对于夏平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2 日—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3-26
夏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时间:2021-03-26来源: 当事人:夏平,男,1954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夏平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和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夏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夏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并使用“夏平”“王某”等证券账户情况 2008年4月起,夏平控制并使用夏平本人及王某、夏某、夏某淳、王某华、杨某、孙某根等24名自然人名下累计2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包装)股票。账户组资金来源于夏平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账户组交易决策由夏平直接作出。 二、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2014年8月4日,夏平通过账户组合计持有“合兴包装”17,397,741股,首次超过合兴包装总股本的5%。2019年6月6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合兴包装”120,659,746股,首次超过合兴包装总股本的10%。2020年5月11日,账户组最高持有“合兴包装”144,744,205 股,达到合兴包装总股本的12.38%。夏平未按照规定于持有“合兴包装”数量达总股本的5%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持股达到总股本的5%后,未于每增加或减少5%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直至2020年6月4日夏平才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合兴包装于2020年6月6日公告。 三、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合兴包装”情况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夏平应当在持股达到合兴包装总股本5%时及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停止交易。夏平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2014年8月4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夏平违反规定继续买卖“合兴包装”,累计买入202,831,068股,买入金额1,194,425,180.95元,累计卖出94,095,744股,卖出金额875,057,020.0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交易终端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夏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夏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夏平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夏平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2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夏平处以68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