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13 | 48977.82 | 216.25 | 10.33 | 282.32 | 0.13 |
2024-09-12 | 51087.07 | 265.37 | 10.35 | 291.88 | 0 |
2024-09-11 | 52367.12 | 286.77 | 10.83 | 315.70 | 0.25 |
2024-09-10 | 53051.92 | 411.43 | 10.65 | 313.97 | 0.36 |
2024-09-09 | 53838.29 | 390.19 | 10.34 | 305.98 | 0.50 |
2024-09-06 | 56560.97 | 2618.17 | 10.46 | 327.34 | 0.24 |
2024-09-05 | 56819.39 | 733.45 | 10.58 | 339.13 | 0.05 |
2024-09-04 | 56722.94 | 494.44 | 10.97 | 353.39 | 0.23 |
2024-09-03 | 56641.07 | 3016.11 | 10.84 | 355.49 | 0.25 |
2024-09-02 | 54542.50 | 740.40 | 10.69 | 341.37 | 0.63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7 | 5359.67 | 8.180 |
2 | QFII | 1 | 900.97 | 1.375 | |
3 | 基金 | 76 | 556.75 | 0.850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3844.95 | 8.216 |
2 | QFII | 1 | 701.80 | 1.500 | |
2023-12-31 | 1 | 其他 | 8 | 3736.62 | 7.984 |
2 | QFII | 1 | 690.38 | 1.475 | |
3 | 基金 | 112 | 459.11 | 0.98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3180.99 | 6.797 |
2 | QFII | 1 | 698.37 | 1.492 | |
3 | 基金 | 1 | 0.56 | 0.001 |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3144.82 | 6.720 |
2 | QFII | 1 | 697.82 | 1.491 | |
3 | 基金 | 67 | 222.02 | 0.474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7-24 | 26.05 | 26.05 | 0 | 10.00 | 260.5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3-12-01 | 56.26 | 56.26 | 0 | 14.40 | 810.14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3-11-30 | 55.53 | 55.53 | 0 | 10.05 | 558.08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7 | 51.99 | 51.99 | 0 | 51.79 | 2692.31 |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3 | 49.25 | 49.25 | 0 | 25.80 | 1270.65 |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2 | 49.84 | 49.84 | 0 | 6.80 | 338.91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10-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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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
发文单位 | 福建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Zhicheng Cao |
公告日期 | 2023-01-3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Zhicheng Cao |
公告日期 | 2023-01-3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Zhicheng Cao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25
Zhicheng Cao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CAO,ZHICHENG(中文名曹志成,以下称曹志成),男,1966年11月出生,美国籍,时任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彩科技)董事,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志成短线交易“坤彩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志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曹志成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任坤彩科技第三届非独立董事。袁某系曹志成配偶。袁某名下“袁某”银河证券账户在2022年5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累计卖出“坤彩科技”股票12.85万股,成交金额838.71万元;同年11月16日至18日,累计买入“坤彩科技”股票9.5万股,成交金额517.26万元,存在将持有的“坤彩科技”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曹志成作为坤彩科技时任董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曹志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0月25日
关于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1-31
Zhicheng Cao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8 号 ─────────────── 关于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Zhicheng Cao,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 2022年11月24日,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 时任董事Zhicheng Cao的配偶于 2022年5-11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2022年5月20 日-6月10日, Zhicheng Cao的配偶合计卖出公司股份12.85万股, 卖出金额约835.37万元; 2022年11月16、 18日, Zhicheng Cao- 2- 的配偶合计买入公司股份9.50万股,买入金额约517.22万元。根 据公告,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为盈利1,035,899.17元,已上缴公 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个月内又将其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 交易。根据《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Zhicheng Cao的配偶在6个月内 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坤彩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Zhicheng Cao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 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1-31
Zhicheng Cao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8 号 ─────────────── 关于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Zhicheng Cao,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 2022年11月24日,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 时任董事Zhicheng Cao的配偶于 2022年5-11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2022年5月20 日-6月10日, Zhicheng Cao的配偶合计卖出公司股份12.85万股, 卖出金额约835.37万元; 2022年11月16、 18日, Zhicheng Cao- 2- 的配偶合计买入公司股份9.50万股,买入金额约517.22万元。根 据公告,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为盈利1,035,899.17元,已上缴公 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个月内又将其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 交易。根据《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Zhicheng Cao的配偶在6个月内 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坤彩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Zhicheng Cao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 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