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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股份: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3 18:39:33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公司综
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黄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05,919,6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739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述议案,须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29,5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
反对 12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0%;反对 12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5%;弃权 6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陈毛过
签署日期:202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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