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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01 16:14: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声明与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意见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六)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七)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 录

声明与承诺 ......1
目 录 ......2
释 义 ......3
前 言 ......4
第一节 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5
第二节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的核查......6
第三节 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的核查 ......8
第四节 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9
第五节 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11
第六节 对后续计划的核查 ......12
第七节 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1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18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9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20
第十一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1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医药/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男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指 李春波
昌欣投资 指 新昌县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李春波将其持有的昌欣投资60.00%股权转让给李男行,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春波变更为李男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 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前 言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春波持有昌欣投资 60.00%股权,系昌欣投资的控股股东,李春波通过昌欣投资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1.65%股份,李春波将其持有的昌欣投资60.00%股权转让给李男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男行通过昌欣投资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1.65%股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0.12%股份,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21.77%股份,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规要求,李男行构成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李男行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第一节 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
第二节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男行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是(李男行持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3306241986****
住所 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 168 号
通讯方式 特快专递
任职经历 曾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春波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3306241959****
住所 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
通讯地址 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江南南路 47号
通讯方式 特快专递
任职经历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职务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2021
年6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2022年5月起兼任公司市场管理部总经理。2024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2009年6月至2024年6月担任公司董事长。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昌欣投资及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家族内部资产安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春波变更为其子李男行。
二、对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也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 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昌欣投资持有上市公司208,192,36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1.65%,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春波持有昌欣投资60.00%股权,系昌欣投资的控股股东,李春波通过昌欣投资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1.65%股份。此外,李春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2,8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1%。两者合计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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