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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元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8 18:15:39

关于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首次授予 指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 指 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次调整 指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指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稿)》 (草案修订稿)》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三
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
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三 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
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49 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5.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肯定性意见,同意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 2021 年 9 月 18 日,公司公布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
5.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肯
定性意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7.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 2021 年 9 月 25 日,公司公布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修订稿)》。2021 年 9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
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1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1.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肯定性意见,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12.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3.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4.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预留权益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5.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6.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7.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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