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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3 18:21:43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4-054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9月23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6.90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08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2人
预留部分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盈康生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2024年9月23日为预留授予日,以5.08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 96.9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和/或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08元。
(三)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度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 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率不低于21%。 于44%。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率不低于33%。 于73%。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n X=100%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 Am≦A (A)
A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
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S) S≥80 80>S≥60 S<60
个人归属比例(N) 100% N=S/100*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2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9月2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4)。
3、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5)。
4、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9人调整为186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753.10万股调整为741.1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0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86名激励对象授予741.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9月23日为预留授予日,以5.0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96.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89人调整为18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753.10万股调整为741.1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96.90万股不变,授予总量由850.00万股调整为838.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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