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12-19 | 220426.30 | 4755.31 | 35.64 | 711.02 | 0.74 |
2024-12-18 | 216812.78 | 2246.19 | 35.77 | 722.20 | 0.29 |
2024-12-17 | 216868.45 | 2016.86 | 37.36 | 756.91 | 1.48 |
2024-12-16 | 217021.24 | 4043.52 | 36.37 | 739.40 | 8.31 |
2024-12-13 | 215390.50 | 1228.33 | 28.20 | 574.43 | 0.06 |
2024-12-12 | 216656.76 | 876.67 | 28.54 | 583.36 | 0 |
2024-12-11 | 216565.56 | 946.25 | 29.43 | 602.43 | 3.09 |
2024-12-10 | 217846.35 | 3725.08 | 26.34 | 528.12 | 0 |
2024-12-09 | 215773.35 | 2699.87 | 27.72 | 559.39 | 0.47 |
2024-12-06 | 213936.40 | 1150.04 | 27.36 | 557.05 | 1.36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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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9-30 | 1 | 其他 | 6 | 133017.81 | 62.935 |
2 | 基金 | 58 | 6110.34 | 2.891 | |
3 | 社保 | 1 | 2910.70 | 1.377 | |
2024-06-30 | 1 | 其他 | 15 | 133758.77 | 63.286 |
2 | 基金 | 587 | 19856.67 | 9.395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126030.96 | 59.629 |
2 | 保险 | 1 | 8000.00 | 3.785 | |
3 | 基金 | 32 | 7780.84 | 3.681 | |
4 | 社保 | 1 | 3158.04 | 1.494 | |
2023-12-31 | 1 | 其他 | 8 | 126623.12 | 59.909 |
2 | 基金 | 309 | 16684.07 | 7.894 | |
3 | 保险 | 1 | 8000.00 | 3.785 | |
4 | 社保 | 1 | 3158.04 | 1.494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125826.91 | 65.481 |
2 | 基金 | 30 | 5359.31 | 2.789 | |
3 | 社保 | 1 | 3158.04 | 1.643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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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 20.37 | 20.37 | 0 | 24.43 | 497.64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40913 | 15.29 | 15.29 | 0 | 20.00 | 305.8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泉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20231211 | 14.64 | 14.64 | 0 | 142.04 | 2079.47 |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秦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1208 | 14.56 | 14.56 | 0 | 137.36 | 1999.96 |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秦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1207 | 14.47 | 14.47 | 0 | 138.21 | 1999.90 |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秦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1206 | 14.55 | 14.55 | 0 | 103.00 | 1498.65 |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秦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2-0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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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露天煤业:关于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12-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露天煤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9-1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露天煤业:南露天煤矿被移除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露天煤矿 |
公告日期 | 2019-08-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露天煤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
露天煤业:关于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2-09
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 2021003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 年 2 月 7 日,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扎矿”) 收到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扎自然资罚字[2021] 第 00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处罚文件的主要内容 扎矿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在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 境内未依法取得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等 349.3079 公顷建设采掘场、排土场、道路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扎矿 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 29 元/平方米罚款,即 349.3079 公顷×10000 平方米×29 元 2 =101299291 元。合计 101299291 元。(大写:壹亿零壹佰贰拾玖万玖仟 贰佰玖拾壹圆整)。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 扎矿已做出积极整改, 一是执行本处罚的决定缴纳罚 款。 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立即开展不合规土地的合规用地手续 整改报批工作,推进审批程序,尽早完成整改。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8 日
露天煤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19-12-05
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9095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露 天煤业”)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 哈淖尔煤业公司”)近日收到了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以下简称“赤峰煤矿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赤 罚【2019】3800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采场西侧深部积水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北帮疏干井无盖且未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内排土场+956 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未形成 3%的反坡;编号为 1162-01 疏干井开关控制箱未上锁。以上事实分别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九 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 对煤矿罚款肆万伍仟元、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玖仟元罚款、对煤 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玖仟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 (¥103,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 1 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内蒙古煤矿安全 监察局申请复议或 6 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二、本次决定书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将执行该处罚,缴纳罚款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监督和管理。本次决定书的执行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 安监赤罚【2019】38006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4 日 2
露天煤业:南露天煤矿被移除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19-09-12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露天煤矿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9077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露天煤矿被移除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8月1日,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南露天煤矿被纳入安全生产失 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2019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2019年第19 号】公告即《10煤矿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 表示,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 监总办〔2017〕49号)的规定,经审核,将33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其中包括内蒙古霍林 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露天煤矿。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露天煤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19-08-17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9058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 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收到了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霍市环保局”)《霍环罚 决【2019】》1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受委托监测单位(通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在霍煤鸿骏厂界无组织处采集大 气样,经监测主要污染物(氟化物),监测结果显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主要污染物 (氟化物)超过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大气污物排放标准。霍煤鸿骏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 污染防治法》自由栽量标准(试行)的规定,霍市环保局决定对霍煤鸿骏作出行政 处罚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叁佰柒拾伍元(¥112,375.00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霍市环保局可以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二、本次决定书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霍煤鸿骏将执行该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加强对排放的污染物在线监测情况 监督和管理。本次决定书的执行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霍环罚决 2019【18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