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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8-28 20:37:52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按照
…… 《公司法》之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效。 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民法院撤销。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修改本章程;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易行为;
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新的提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第八十二条 …… (一)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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