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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7:23:09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4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述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
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规定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
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公司于2002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行字[2002]72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发行字[2002]72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02年7月22日在 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02年7月22日在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03年度股东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03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0.4股/股, 会批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0.4股/股,
共计4000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1600万 共计4000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1600万
股,于2004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 股,于2004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
通;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通;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80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6344.4725 可[2013]80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6344.4725万股,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万股,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14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14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13 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0股,共计转增 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0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股,于201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 203,444,725股,于201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经中国 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号批准,非公开发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14051.5222万股,已于2015年4月14日在 行新股14051.5222万股,已于2015年4月14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2022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10号批准,购买资产发行的新股152,317,067 810号批准,购买资产发行的新股152,317,067股,于2022年5月17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股,于2022年5月17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 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新股164,221,401股, 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新股164,221,401股,于2022年8月31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于2022年8月31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 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经2023年第三 易所上市;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经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向267名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激励计划,向267名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23,210,000股,于2023年9月8日在中登公司上 23,210,000股,于2023年9月8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3年9月11 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3年9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4年6月18
日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股份,定向增发2,550,000股,于2024
年7月5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

手续,于2024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7,153,14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9,703,140
2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7,153,140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89,703,140股,3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新增: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自持
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证
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
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
在第三章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条后面新 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4
增四条规定。 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
算;
(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
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离
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
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
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
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公司控

股股东进行股份分配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董
监高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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