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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集团:汇通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27 18:54:03

证券代码:603176 证券简称:汇通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8
债券代码:113665 债券简称:汇通转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具体除权除息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66,668,882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 4,890,000 股,实际应分配股利的股数为 461,778,882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9,235,577.64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指“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因
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分红,无送转股等导致公司流通股份发生变 动的事项,故上述公式中的“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 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1,778,882×0.02)÷466,668,882≈0.019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 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198) ÷(1+0)=(前收盘价格-0.0198)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待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2-5595218
特此公告。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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