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12-19 | 20393.83 | 830.92 | 7.47 | 37.95 | 0 |
2024-12-18 | 20587.73 | 836.47 | 7.47 | 38.32 | 0 |
2024-12-17 | 20606.35 | 1748.44 | 7.52 | 38.50 | 0.01 |
2024-12-16 | 21151.80 | 2308.48 | 7.54 | 41.24 | 0 |
2024-12-13 | 20962.26 | 2960.03 | 10.71 | 59.65 | 0 |
2024-12-12 | 21556.05 | 4058.33 | 30.72 | 176.64 | 0 |
2024-12-11 | 20940.79 | 3694.15 | 31.06 | 176.42 | 18.17 |
2024-12-10 | 21145.41 | 2984.32 | 12.89 | 70.38 | 0 |
2024-12-09 | 21530.07 | 3831.86 | 16.06 | 89.45 | 8.17 |
2024-12-06 | 21878.56 | 3846.83 | 7.89 | 42.92 | 0.02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9-30 | 1 | 其他 | 6 | 19764.94 | 25.730 |
2 | QFII | 1 | 254.81 | 0.332 | |
2024-06-30 | 1 | 其他 | 5 | 18985.98 | 24.716 |
2 | 基金 | 14 | 349.36 | 0.455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18985.98 | 24.713 |
2 | 基金 | 1 | 217.26 | 0.283 | |
2023-12-31 | 1 | 其他 | 5 | 18985.98 | 24.713 |
2 | 基金 | 9 | 31.59 | 0.04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18985.98 | 24.713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303 | 5.85 | 6.62 | -11.63 | 35.00 | 204.75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 |||||
20230303 | 5.85 | 6.62 | -11.63 | 35.00 | 204.75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 |||||
20230303 | 5.85 | 6.62 | -11.63 | 50.00 | 292.50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 |||||
20230303 | 5.85 | 6.62 | -11.63 | 50.00 | 292.5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 |||||
20230303 | 5.85 | 6.62 | -11.63 | 50.00 | 292.50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 |||||
20230303 | 5.85 | 6.62 | -11.63 | 100.00 | 585.00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6-2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陕西金叶:关于对陈启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陈启来 |
公告日期 | 2023-10-1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熊汉城,袁汉源,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7-1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陕西金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袁汉源 |
公告日期 | 2023-02-0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勇)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李勇 |
公告日期 | 2023-02-09 | 处罚类型 | 警告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勇)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李勇 |
陕西金叶:关于对陈启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6-21
陈启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477 号 关于对陈启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启来,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关于对陈启来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4 号) 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陈 启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陕西金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 2024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 陈启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陕 西金叶股份 8,660,000 股,占陕西金叶总股本的 1.1266%,本次权益变动前陈启来持有陕西金叶股份 38,336,271 股,占其总股本 的 4.9872%; 权益变动完成后, 陈启来持有陕西金叶股份 46,996,271 股,占其总股本的 6.1138%。 陈启来在买入陕西金叶 股票达到 5%时,未依规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 陈启来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2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启来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对于陈启来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1 日
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0-19
熊汉城,袁汉源,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67 号 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 区锦叶路 1 号; 袁汉源,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兼总裁; 熊汉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叶” 或“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陕西— 2 — 金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陕西金叶的子公司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拟租赁控股股东万裕 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名下厂房建设北校区,在未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即支付装修改造款项,截至 2022 年底累计 支付 5,967.84 万元。上述支付装修改造款项行为实质构成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 2022 年年报中披露了前述资金占 用事项, 并于 2022 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了上述资金。 陕西金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陕西金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袁汉源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 八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六 项、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陕西金叶财务总监熊汉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3 —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兼总裁袁汉源,财务总监熊汉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9 日
陕西金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7-14
袁汉源
证券代码:000812证券简称:陕西金叶公告编号:2023-51号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实际控制 纠纷案而被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了《限制消费令》。 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发布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局主席、总裁袁汉源先生在知悉 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后,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调并妥善处 理相关事宜。现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局主席、总裁袁汉源先生被纳入 限制高消费名单情形已消除。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勇)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2-09
李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勇) 〔2023〕8号 当事人:李勇,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勇超比例持股、限制期买卖“陕西金叶”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勇的要求于2022年1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勇实际控制、使用“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7个证券账户 综合相关证人证言、交易设备信息关联、资金关联、相关书证及股权关联,“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勇”“袁某华”“袁某”“李某海”“李某艳”“李某玲”“徐某清”“上海隆邈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厚毅辰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陈某付”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025××××091)、“邹某花”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060××××366)以及“邹某花”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024××××454)等1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由李勇实际控制使用。 二、李勇控制账户组超比例持股及限制期交易“陕西金叶”情况 2018年10月18日账户组开始交易“陕西金叶”。2018年11月21日账户组合计持股39,434,058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此阶段最高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33%;2019年1月7日至1月18日,持股比例低于5%;2019年1月21日至3月1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最高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7.42%;2019年3月4日持股比例低于5%;2019年3月5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66%;此后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维持在5%以下。账户组在以上时间段持股超过总股本5%以后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10,000,416股,累计卖出127,314,632股;期间买入金额为454,430,898.13元,卖出金额为560,775,324.07元;累计成交金额1,015,206,222.20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账户组仍持有“陕西金叶”16,141,792股,余股市值84,421,572.1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合同资料、交易所数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勇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个别账户在实际控制使用的具体情况上存在特殊性,在定性量罚时应予以关注并作减轻或从轻处理的区分。 第二,申辩人从无收购上市公司之恶意且未实施恶意收购行为,没有侵害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制的主要法益。 第三,在计算申辩人所得收益时,应剔除账户组中的他人收益,并考量不同账户买卖证券的具体交易情况。 第四,处罚金额过重。其一,本案综合情节轻微,证监会宜秉持类案统一处罚幅度精神;证监会宜恪守“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其二,本案宜考虑“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2019年《证券法》关于限制转让期内交易的规定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更为有利的修法精神,对处罚幅度进行酌减考量。其三,在确定处罚幅度时谨慎参照“违法所得”情况,并充分关注申辩人在案涉证券账户的交易当中并无高额收益的客观事实。其四,本案累计成交金额应进行精细化认定。其五,处罚将对申辩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李勇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账户组在涉案期间由李勇控制使用。 第二,李勇控制使用账户组超比例持股“陕西金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制对象。 第三,当事人所述的相关账户收益情况与本案行政处罚无关。 第四,我会关于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交易金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我会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予以处罚,且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李勇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勇超比例持股未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勇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勇)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2-09
李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勇) 〔2023〕8号 当事人:李勇,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勇超比例持股、限制期买卖“陕西金叶”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勇的要求于2022年1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勇实际控制、使用“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7个证券账户 综合相关证人证言、交易设备信息关联、资金关联、相关书证及股权关联,“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勇”“袁某华”“袁某”“李某海”“李某艳”“李某玲”“徐某清”“上海隆邈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厚毅辰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陈某付”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025××××091)、“邹某花”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060××××366)以及“邹某花”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024××××454)等1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由李勇实际控制使用。 二、李勇控制账户组超比例持股及限制期交易“陕西金叶”情况 2018年10月18日账户组开始交易“陕西金叶”。2018年11月21日账户组合计持股39,434,058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此阶段最高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33%;2019年1月7日至1月18日,持股比例低于5%;2019年1月21日至3月1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最高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7.42%;2019年3月4日持股比例低于5%;2019年3月5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66%;此后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维持在5%以下。账户组在以上时间段持股超过总股本5%以后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10,000,416股,累计卖出127,314,632股;期间买入金额为454,430,898.13元,卖出金额为560,775,324.07元;累计成交金额1,015,206,222.20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账户组仍持有“陕西金叶”16,141,792股,余股市值84,421,572.1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合同资料、交易所数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勇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个别账户在实际控制使用的具体情况上存在特殊性,在定性量罚时应予以关注并作减轻或从轻处理的区分。 第二,申辩人从无收购上市公司之恶意且未实施恶意收购行为,没有侵害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制的主要法益。 第三,在计算申辩人所得收益时,应剔除账户组中的他人收益,并考量不同账户买卖证券的具体交易情况。 第四,处罚金额过重。其一,本案综合情节轻微,证监会宜秉持类案统一处罚幅度精神;证监会宜恪守“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其二,本案宜考虑“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2019年《证券法》关于限制转让期内交易的规定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更为有利的修法精神,对处罚幅度进行酌减考量。其三,在确定处罚幅度时谨慎参照“违法所得”情况,并充分关注申辩人在案涉证券账户的交易当中并无高额收益的客观事实。其四,本案累计成交金额应进行精细化认定。其五,处罚将对申辩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李勇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账户组在涉案期间由李勇控制使用。 第二,李勇控制使用账户组超比例持股“陕西金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制对象。 第三,当事人所述的相关账户收益情况与本案行政处罚无关。 第四,我会关于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交易金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我会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予以处罚,且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李勇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勇超比例持股未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勇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