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股票 相关个股
ST大集 中国西电 广电网络 彩虹股份 陕西金叶 陕天然气 金钼股份 西部材料 天地源 兴化股份 标准股份 中环装备 晨曦航空 通源石油 保力新 蓝晓科技 盘龙药业 天和防务 必康退 秦川机床 *ST凯撒 中航西飞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0-21 539856.79 55604.39 72.44 1268.42 22.99
2024-10-18 527787.89 28036.21 53.05 872.67 5.07
2024-10-17 527394.94 16228.78 56.94 888.83 10.45
2024-10-16 527818.44 14339.95 51.21 815.77 2.76
2024-10-15 529498.32 16720.90 57.30 933.98 7.10
2024-10-14 530814.15 22994.39 53.67 898.97 11.89
2024-10-11 532442.28 24010.54 47.34 766.90 5.24
2024-10-10 541821.52 32602.92 51.89 879.53 5.04
2024-10-09 544892.15 65865.46 57.41 996.06 14.18
2024-10-08 558629.13 86052.20 48.63 937.58 10.3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基金 1 0.10 不足0.001
2024-06-30 1 基金 476 65933.27 8.701
2 其他 6 45366.21 5.987
3 QFII 1 41646.01 5.496
2024-03-31 1 其他 2 52763.60 6.963
2 QFII 1 37762.10 4.983
3 基金 123 31580.40 4.167
4 上市公司 1 7189.60 0.949
2023-12-31 1 其他 12 64183.00 8.470
2 基金 622 57519.46 7.590
3 QFII 1 37762.10 4.983
4 上市公司 1 7189.60 0.949
2023-09-30 1 其他 5 72039.91 9.506
2 基金 191 45971.29 6.066
3 QFII 1 37762.10 4.983
4 上市公司 1 7189.60 0.94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08 19.28 19.28 0 39.00 751.92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9-30 17.56 17.56 0 108.00 1896.48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9-02 13.19 13.19 0 19.31 254.7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9-02 13.19 13.19 0 154.49 2037.72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陵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9-02 14.50 13.19 9.93 207.00 3001.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4-09-02 14.50 13.19 9.93 137.93 1999.9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5-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李春安、赵能平)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春安,赵能平
公告日期 2024-05-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隆基绿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春安
公告日期 2024-01-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隆基绿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春安
公告日期 2020-04-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被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行政处罚金水税罚〔2019〕178561号
发文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李春安、赵能平)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09

处罚对象:

李春安,赵能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号(李春安、赵能平)
当事人:李春安,男,1968年10月生,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董事长。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赵能平,男,1968年9月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春安泄露内幕信息、赵能平内幕交易“石金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春安、赵能平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春安、赵能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8月,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董事长李某红向连城数控董事长李春安介绍石金科技并询问其投资石金科技的意向,李春安当时没有明确意见。
2020年5月26日,李某红与李春安沟通了石金科技向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赠送固毡样品的试验情况。
2020年6月2日,李某红将《连城数控&石金科技——合作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春安,其中提出石金科技拟向连城数控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定价以及投资用途。李春安当即回复大方向没问题。
2020年10月28日,连城数控与石金科技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合同》,连城数控认购本次股票发行中11,666,666股,价格为每股3元,共计34,999,998元。
2020年10月29日,石金科技发布公告《2020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增发对象中连城数控认购数量11,666,666股,认购金额34,999,998元。
2020年6月2日,李某红将《连城数控&石金科技——合作报告》发送给李春安,该方案包含了拟定向增发的对象、股份数量和定价,李春安回复大方向没问题,此时双方就定向增发事宜形成动议。石金科技定增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2日,公开于2020年10月29日。
二、李春安泄露内幕信息相关情况
2020年6月2日,李春安与李某红商议石金科技拟向连城数控定向增发事宜后,随即将相关聊天记录转发给赵能平。赵能平知悉了内幕信息。
三、赵能平内幕交易“石金科技”相关情况
2020年6月15日,赵能平利用自有资金通过本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买入石金科技207,000股,买入金额381,140元。自2021年4月26日起,赵能平开始卖出“石金科技”股票,截至2021年7月26日,累计卖出207,000股,累计卖出金额4,712,470.03元,获利为4,323,306.7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春安作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对象连城数控的董事长,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赵能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赵能平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石金科技”,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春安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2020年6月2日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李某红广为发送《合作报告》表达单方融资意向,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其中发送给李春安时仅在标题中简单替换为“连城数控”字样;结合语言环境、商业逻辑以及石金科技当时尚不具备融资条件等因素,李春安并未对定向增发事宜表达明确意见,且2020年6月2日至8月15日也未实施与石金科技定向增发事宜有关的行动,没有委托第三方对石金科技进行尽职调查。因此,2020年6月2日,双方微信交流内容不属于商议定向增发事宜,双方均不认为已就石金科技定向增发事宜形成动议。
其二,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早于2020年8月15日。石金科技定向增发事宜何时具有重大性,案涉内幕信息是否形成,取决于石金科技产品何时获得隆基绿能的认可。2020年6月2日前,石金科技产品试验情况并不理想,直至8月,才获得隆基绿能的初步认可。连城数控对石金科技定向增发事宜具有主导权,听闻隆基绿能已找到石金科技产品的技术亮点,遂于8月15日在投资决策会上讨论石金科技定向增发事宜,但因相关技术尚不成熟予以否决,因此,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早于该日期。
其三,2020年5月26日,李春安并未主动向李某红了解石金科技产品试验情况。
其四,李春安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2020年6月2日,李春安向赵能平转发的聊天记录内容不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不属于内幕信息;赵能平时任连城数控大股东的董事及第七大股东,李春安与其交流投资项目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李春安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没有获利,而且赵能平有合理的信息来源,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李春安的行为没有危害后果。
其五,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17号)的规定,应当重视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案涉新三板基础挂牌层公司内幕信息重大性和泄露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别于上市公司;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中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的情形规定,认定案涉信息不具有重大性。
其六,李春安长期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且行政处罚对其所在企业影响重大。
综上,李春安的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请求不予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赵能平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有误。结合语言环境和后续安排,2020年6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反映出双方就石金科技定向增发事宜形成动议,李春安无权代表连城数控作出参与定向增发的决定,认定“双方初步形成动议”不能等同于双方形成动议;6月2日至9月19日,双方未实施与定向增发事宜有关的行动,李春安没有收到李某红安排制作的石金科技发展规划,第三方对石金科技尽职调查未受连城数控委托;李某红当时正与其他多家公司洽谈定向增发事宜,该信息不具有非公开性;连城数控8月15日内部会议决定不投资石金科技,印证了6月2日没有形成动议,直至9月19日内部会议确定初步投资意向,才形成动议。因此,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是2020年9月19日。
其二,案涉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赵能平从他人处得知石金科技的技术方向及其正在争取成为隆基绿能的供应商,遂于内幕信息形成前开始买入“石金科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继续买入是按照事先订立的计划进行,有正当理由;赵能平交易前并未阅读李春安转发的聊天记录,且交易无异常。
其三,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石金科技在2022年5月23日前为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差异化安排;只有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以下简称《披露细则》)没有规定基础层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事宜和股权结构变化属于重大事件,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应更为宽松。
其四,违法所得计算不正确,应当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并剔除与内幕信息无关的盈利部分,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计算方法。
综上,赵能平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增资计划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0〕2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第二十五条均规定,只有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重大事件存在差异化规定的情况下,才从其规定。定向增发属于重大事件和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则并没有不适用于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规定。当事人引用的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不适用于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无误。2020年6月2日,李某红向李春安发送了包含定向增发股份数量、价格、投资用途内容的《连城数控&石金科技-合作报告》,明确表达出定向增发意愿;李春安作为连城数控的董事长,在收到该报告后清晰地表达了“大方向没问题”,并进一步追问与定向增发相关的石金科技业绩情况及老股东承诺安排等内容,反映出其参与定向增发的意向。此时双方就定向增发事宜形成动议,该信息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故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该日并无不当。后来连城数控关注石金科技产品在隆基绿能的试验情况,安排内部会议审议该定向增发事项,委托第三方对石金科技开展尽职调查,进一步印证了2020年6月2日参与定向增发的动议已经形成。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连城数控委托第三方对石金科技开展尽职调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幕信息的形成并不以相关事项具有确定性作为必要的先决条件,初步形成动议与形成动议仅为文字表述差别,不影响该时点内幕信息已经形成的事实,对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石金科技产品在隆基绿能的后续试验情况对内幕信息是否形成并无影响。
第三,经核实相关证据,对于2020年5月26日李春安并未主动向李某红了解石金科技产品试验情况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整。
第四,李春安构成泄露内幕信息。李春安将包含双方定向增发动议的聊天记录转发给赵能平,放任赵能平获取内幕信息,具有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其作为上市公司连城数控董事长,在连城数控披露其投资石金科技之前告知赵能平,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该信息不属于赵能平基于职务原因需要提前知悉的工作内容,足以认定李春安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其违法情节在量罚中已予以考虑。考虑其社会贡献及处罚影响不予处罚,于法无据。
第五,赵能平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在案证据,内幕信息形成前,赵能平并未对买入“石金科技”的金额、时间、方式等要素作出明确计划,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无法认定赵能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石金科技”是在执行事先订立计划。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能平交易前并未阅读李春安转发的聊天记录。参照《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易异常性并非认定知悉型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虽然不排除其掌握的其他信息可能会对交易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其交易行为本身已经符合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足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第六,违法所得计算无误。采用“后进先出法”更能体现内幕信息对交易行为人的影响,符合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特征以及同类案件计算惯例。赵能平已经卖出相关股票,按照实际卖出价计算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综上,对李某红与李春安于2020年6月2日就定向增发事宜初步形成动议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对李春安未主动向李某红询问试验进展情况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整;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监管办法》第八十四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李春安处以500,000元罚款。
二、对赵能平没收违法所得4,323,306.71元,并处以8,646,613.4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4月30日

隆基绿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08

处罚对象:

李春安

1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公告编号:临 2024-038 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
春安先生因非本公司事项于 2022 年 8 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
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4 号)。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李春安先生通知,获悉李春安先生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 1 号),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4-
004 号)。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李春安先生通知, 获悉李春安先生于 2024 年 5
月 6 日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 号), 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辽宁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对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李春安泄露深
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定向增发的内幕信息,以
及赵某平内幕交易“石金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李春安、
赵某平(以下简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春安、赵某平的要求,辽宁证监局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
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 2013〕 49 号)第五条、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 第八十四条、《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李春安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内,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
款凭证复印件送辽宁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其他说明
1、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李春安先生个人, 被处
罚事项涉及的内幕交易标的并非本公司股票,且不涉及公司的相关事项。 此外,
李春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李春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0,143,858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11%。李春安先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 上述行
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

隆基绿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1-30

处罚对象:

李春安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公告编号:临 2024-004 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
春安先生因非本公司事项于 2022 年 8 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
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4 号)。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李春安先生通知,获悉李春安先生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 涉嫌违法事实
    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董事长李某红于 2019
年 8 月向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董事长李春
安介绍石金科技公司并询问连城数控投资石金科技的意向,李春安当时没有明确
意见。2020 年 6 月 2 日,李某红再次向李春安发送拟合作方案,双方就连城数
控拟参与石金科技定向增发股票事宜初步形成动议,随后李春安将与李某红的相
关聊天记录转发给赵某平。赵某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了“石金科技”。
    辽宁证监局认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股票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前,属
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公开于石金科技披露定向增发股票事宜的公告日,即 2020 年 10 月
29 日。
    李春安作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对象连城数控的董事长,按照《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赵某平,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二)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
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第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四条、《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李春安处以 500,000 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辽宁证监局拟对
李春安实施的处罚决定,李春安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李春安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辽宁证监局复核成立的,辽宁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
李春安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辽宁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说明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李春安先生个人,
被处罚事项涉及的内幕交易标的并非本公司股票,且不涉及公司的相关事项。此
外,李春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春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0,143,858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11%。李春安先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人。上述行政处罚事
项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3、上述行政处罚是辽宁证监局对李春安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辽宁
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被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行政处罚金水税罚〔2019〕178561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09

处罚对象: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股票代码:601012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ONGi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 388 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二零年四月
                               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 19315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已会同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核查。现将
反馈意见落实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 2019 年度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具有相同含义。
    2、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
舍五入所致。
                                    1-2
                                                               目        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8
问题 3、 ................................................................................................................................. 15
问题 4、 ................................................................................................................................. 18
问题 5、 ................................................................................................................................. 23
问题 6、 ................................................................................................................................. 27
问题 7、 ................................................................................................................................. 31
问题 8、 ................................................................................................................................. 36
问题 9、 ................................................................................................................................. 45
问题 10、 ............................................................................................................................... 64
问题 11、 ................................................................................................................................ 70
问题 12、 ............................................................................................................................... 90
                                                                  1-3
       问题 1、请申请人根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
  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8 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
  合颁布的《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 号)等
  有关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明确并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过剩产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
       (一)国家产业政策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的情况
       根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国发[2009]38 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41 号),产能过剩行业及涉及的领域情况如下所示:
                                                            与光伏相关的   是否涉及本
           文件名称                    产能过剩行业
                                                                领域       次募投项目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                              多晶硅,系本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
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次募投项目上       否
                                 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
(国发[2009]38 号)                                         游原材料环节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 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
                                                               不适用          否
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 玻璃、船舶
       (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银川年产 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西安泾渭
  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募投项目产品为单晶硅片和单晶电池。根据《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二十八、
  信息产业”之“51、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多晶硅的
  综合电耗低于 65kWh/kg,单晶硅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大于 22.5%,多晶硅电池
  的转化效率大于 21.5%,碲化镉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 17%,铜铟镓硒电池转化效
  率大于 18%)”,不属于《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
  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8 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
  见》(国发〔2013〕41 号)等认定的产能过剩行业。
                                         1-4
    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
    二、本次募投项目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属于行业先进产能,有利于促进行
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不会新增过剩产能
    (一)2018 年“531 新政”后,“产品单晶化、电池高效化”成为行业发展
趋势,行业先进高效产品供给存在较大产能缺口
    为促进我国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质量,2018 年 5 月 31 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
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 号),从优化新增建设规模、加快补贴退坡及降低
补贴强度、加大市场化配置力度等三方面对 2018 年度的政策安排进行了调整和
规范,旨在倒逼行业通过降本增效提高发展质量,推动行业技术升级,降低发
电成本,加快去补贴进程,尽早实现“平价上网”目标,从而对我国光伏产业
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降低制造成本和提升转换效率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双轮驱动因素,但制造成
本的下降空间存在极限,因此通过提升转换效率进而减少电站投资所需的光伏
面板、土地、支架、线缆以及 EPC 等成本,成为 2018 年“531 新政”后行业降
本的主要途径。单晶产品在大装料量热场、连续投料、金刚线切割等一系列新
技术大规模应用后,制造成本大幅下降,同时以 PERC 等为代表的高效电池技术
对单晶产品转换效率提升的效果相较多晶产品更为显著,成本的下降和转换效
率优势相互叠加,使得单晶产品在促进行业降本方面具备了更高的性价比,因
此 2018 年“531 新政”后,在行业加速去补贴、尽早实现“平价上网”的背景
下,“产品单晶化、电池高效化”成为行业主流趋势。
    光伏应用市场的发展也充分印证了这一过程,2018 年“531 新政”后,全
球单晶产品市场份额快速提升,由 2017 年 28%大幅提升至 2018 年的 46%,PV
InfoLink 预测 2019 年将实现逆转并上升至 62%左右(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发展
路线图(2019 年版)》数据,2019 年单晶产品市场份额实际已上升至 65%左右,
略快于预测),到 2021 年将进一步提升至 85%以上,将加速完成对多晶的替代;
PERC 电池方面,自 2015-2016 年开始规模量产,经过短短几年发展,2018 年市
场份额已快速上升至 33.5%,根据 ITRPV 预测 2019 年市场份额将超过 50%,到
                                   1-5
2026 年将进一步上升至 75%,也将基本取代常规电池。
                   2017-2023 年全球单晶产品市场占比预测
   数据来源:PV InfoLink
               2017 年-2029 年不同类型晶硅电池市场份额预测
                                             高效
                                             电池
                            常规
                            电池
   数据来源:《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Roadmap for Photovoltaic(ITRPV)》,Ninth
Edition and Tenth Edition
    而从市场供给方面来看,根据《2018-2019 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2018
年全球单晶硅片产能约 72.1GW,仅占硅片总产能的 44.7%,PERC 等高效电池产
能约 65.7GW,仅占电池总产能的 37.8%。
                            2018 年高效产品产能占比情况
                                       1-6
   数据来源:《2018-2019 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
    因此,2018 年“531 新政”后,在行业加速去补贴、尽早实现“平价上网”
的驱动下,以“单晶+PERC”为代表的高效单晶产品成为行业发展主流,市场需
求增长迅速,但与行业发展趋势相比,目前行业低效、落后产能仍占据较大比
重,先进高效产品的产能存在较大供给缺口。
    (二)本次募投项目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属于行业先进产能,不会新增过
剩产能
    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单晶光伏产品制造
企业,其中单晶硅片制造入选工信部首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具有
显著的技术和成本优势;在单晶电池、组件环节,公司单晶 PERC 电池转换效率
最高水平达到 24.06%,打破了行业此前认为的 PERC 电池 24%的效率瓶颈,60 型
高效单晶 PERC 双面组件正面转换效率达到 22.38%,72 型双面半片组件正面功
率突破 450 瓦,采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无缝焊接”技术的双面双玻 PERC 组件正
面功率达到了 500.5 瓦,均刷新了世界记录,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单晶硅片和高效单晶 PERC 电池,产品符合行业“产
品单晶化、电池高效化”的发展趋势,属于行业新增先进产能。通过本次募投
项目的实施,将公司在单晶硅片和单晶电池环节大量行业领先研发成果大规模
产业化,不仅能够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全球单晶龙头的行业地位,还将有助
于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缓解市场高效产品供给不足的矛盾,促进行
业尽快实现“平价上网”目标,因此不会新增过剩产能。
    三、核查意见
                                       1-7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产业政策、
行业权威研究报告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属于鼓励类产业,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本次募投项目顺应产业发展趋势,
属于行业先进产能,不会新增过剩产能。
    四、补充披露说明
    公司已就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之“(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2、申请人披露,2019 年 3 月和 4 月,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及其关联方(以下统称“韩华”)先后向美
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
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所
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案件受理情
况和基本案情;(2)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3)是否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如果败诉,是否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
见。
    【答复】
    一、案件受理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一)案件概述
    2019 年 3 月和 4 月,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
及其关联方(审理期间由于韩华内部进行了重组,案件原告/专利权人变更为
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ON,以下统称“韩华”)先后向美国国际贸
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
                                   1-8
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地区销售的部分产
品侵犯韩华所拥有的背钝化技术相关专利权(在美国的 US9893215 专利及在欧
洲和澳大利亚的同族专利 EP2220689、AU2008323025),要求判定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在三地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禁令救济、侵权损害赔偿,
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公司针对上述诉状内容均递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否认侵犯其专利权
并主张涉案专利无效,要求驳回韩华所有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调查案件程序正在进行中,均未审理完毕。
    (二)案件具体情况
    上述诉讼、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关 于 公 司 涉 嫌 侵 犯 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韩华新材料”)专利权的美国 337 专利调查(以下简称
“美国 ITC 案件”)
    (1)案例受理情况
    2019 年 3 月 4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正式受理了韩华新材料及
Hanwha Q CELLS USA Inc.(以下简称“美国韩华”)提出的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隆基乐叶、香港隆基、古晋隆基、泰州乐叶、浙江乐叶、合肥乐叶以及美国隆
基 337 立案调查申请(337-TA-1151 号)。
    (2)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
    根据韩华新材料及美国韩华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向 ITC 提出的 1151 号 337
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公司及上述子公司进口、为进口美国而出售、进口至美国和
/或进口美国后在美国销售的组件产品侵犯了其 US9893215 号的专利权,诉讼请
求为“ITC 发布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3)案件审理、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 日递交了答辩状,并于 2019 年 8 月 25 日向 ITC 提交
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技术专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专家不侵权意见,否认公司在
                                     1-9
美国销售的产品存在违反 337 条款的侵权行为,并主张美国韩华 US9893215 专
利权的权利要求无效。
    经过一系列的取证和听证等程序后,ITC 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发布命令将
包括原定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开始的庭审在内的审理安排无限期推迟,并将在
未来两周内对公司提出的“不侵权动议”作出简易裁定。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ITC 尚未作出简易裁决。
    为了防范专利诉讼的不确定性风险,根据 ITC 法律程序,公司提交了两套
现有涉嫌侵权技术的替代技术方案,以确保公司未来在相关涉诉市场销售不受实
质性影响。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与韩华达成协议,并向 ITC 备案,韩华认为
公司采用替代技术方案的产品不构成对韩华专利的侵权,并承诺不会在本次诉讼
中对采用替代方案的电池和组件产品提出控告。
    此外,为了防止韩华利用专利诉讼影响公司正常市场经营,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对 US9893215 专利暂未涉诉的权利要求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双方
复审(IPR)申请,请求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并得到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立案审
查。
       2、韩华新材料与公司及子公司隆基乐叶、香港隆基、古晋隆基、泰州乐叶、
浙江乐叶、合肥乐叶、美国隆基的诉讼事项(以下简称“美国地方法院案件”)
       (1)案例受理情况
    2019 年 3 月 5 日,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正式受理了韩华新材料提出的针
对公司及子公司隆基乐叶、香港隆基、古晋隆基、泰州乐叶、浙江乐叶、合肥乐
叶以及美国隆基的专利侵权起诉状(1:19-cv-00451-MN)。
       (2)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
    根据韩华新材料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出的起诉状,
韩华新材料主张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在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组件产品侵
犯了其 US9893215 号的专利权,诉讼请求为“禁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支付侵
权和损害赔偿金”。
                                     1-10
    (3)案件审理、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公司已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出了暂停审理的请
求,并得到了法官的准许。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法官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作出
命令,在 ITC 程序(包括上诉程序)作出最终裁定,或相关调查被驳回前,本
案中止。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本案仍在暂停中,未形成判决结果。
    3、韩华新材料及 Hanwha Q CELLS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澳大利
亚韩华”)与公司及子公司澳大利亚隆基、隆基乐叶、香港隆基的诉讼事项(以
下简称“澳大利亚案件”)
    (1)案例受理情况
    2019 年 3 月 12 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正式受理了韩华新材料及澳大利亚韩
华提出的针对公司及子公司澳大利亚隆基的专利侵权起诉状(NSD394/2019)。
    (2)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
    根据韩华新材料及澳大利亚韩华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
出的起诉状,韩华新材料及澳大利亚韩华主张公司及子公司澳大利亚隆基销售到
澳大利亚的产品侵犯其 AU2008323025 号专利权,诉讼请求为“禁止侵权产品在
澳大利亚的进口、处置、要约供应、供应、要约销售、销售、使用或要约使用并
支付损害赔偿”。
    根据第三次修订的投诉申请书和第三次修订的起诉状,隆基乐叶、香港隆基
成为本案件的第三、第四被申请人。
    (3)案件审理、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对侵权行为进
行了否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资料主张专利权无效,请求驳回韩华所有诉讼请求。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本案件处于初步答辩阶段,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4、Hanwha Q CELLS GmbH(以下简称“德国韩华”)与公司子公司德国
                                   1-11
隆基的诉讼事项(以下简称“德国案件”)
    (1)案例受理情况
    2019 年 4 月 2 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德国韩华提出的针
对公司子公司德国隆基的专利侵权起诉状(4a O 32/19)。
    (2)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
    根据德国韩华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出的起诉状,
德国韩华主张其为 EP2220689 号欧洲发明专利德国部分的独家被许可人,认为
德国隆基侵犯了该专利权,诉讼请求为“法院判决德国隆基在德国范围内停止侵
权、提供相关侵权行为信息和单据、销毁侵权库存、召回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并
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3)案件审理、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德国隆基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了加入专利异议程序的声明
及相关证据资料,请求整体撤销 EP2220689 号欧洲发明专利。德国隆基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递交了应诉声明,并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资料,主张产品没有侵权
并且涉案专利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德国韩华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德国韩华承担
诉讼相关费用;或者作为从属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 EP2220689 号欧洲发明专
利在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一审判决前中止审理。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形成判决结果。
    二、公司已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韩华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出的专利诉讼,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
关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3 月 7 日,针对 2019 年 3 月 5 日有关媒体发表的题为《韩华 Q-CELLS
起诉晶科隆基和 REC,侵犯钝化技术专利》等文章,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进行了报告并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对涉及的专利内容、公司
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进行了公告。
                                     1-12
    2019 年 3 月 12 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公司发布了
《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权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于中国时间 2019 年 3 月 8
日收到专利权诉讼请求书及传票的诉讼进展情况。
    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定期报告的披
露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部分,对韩华相关诉讼的情况进行
了披露。
    同时,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
分,公司已对韩华相关诉讼的受理情况、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以及风险
提示等进行了披露。
    综上,公司已就上述案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果败诉不会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如果公司上述诉讼最终败诉,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的赔偿
损失和相关产品无法正常在相关市场销售,由于相关涉诉产品的销售占比较低,
且公司已有替代技术方案,因此即使败诉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严重影
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于历史上已发生的销售,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合计销售金额占比较
低,因此即使最终败诉,对公司整体经营的影响也相对有限,不会对公司持续
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美国 ITC 案件仅涉及在美国市场的销售禁令,不涉及侵权赔偿;美国地方
法院案件、澳大利亚案件、德国案件除涉及停止侵权请求外,还涉及支付侵权和
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可能存在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市
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由于在美国地方法院案件、澳大利亚案件和德
国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韩华均未就具体赔偿金额提出明确要求,因此,目前公司
尚无法对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金额做出准确、合理的估计。
    但从公司历史上已发生的销售统计情况来看,2016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
被诉侵权产品在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合计销售收入占公司当期总营业收入的
比例较低(不超过 6%,该销售收入系由公司按照最大可能口径实施的统计,由
                                   1-13
于相关诉讼案件赔偿责任金额计算方式的复杂性,上述统计的销售收入与最终认
定涉及的赔偿责任金额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而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盈利能
力较强,且财务状况良好,因此,即使公司最终败诉并需作出赔偿,对公司整体
经营的影响也相对有限,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二)公司现有替代技术方案可以保障未来在相关市场的正常销售,因此
即使最终败诉,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影响也相对有限,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
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 ITC 法律程序,公司已向 ITC 提交了两套替代技术方案,并与韩华达
成协议(《JOINT STIPULATION BETWEEN COMPLAINANTS AND LONGI
RESPONDENTS REGARDING UNACCUSED PRODUCTS》),韩华确认公司采用
替代技术方案的产品不构成对韩华专利的侵权,并承诺不会在上述诉讼中对采用
替代方案的电池和组件产品提出控告,并且不应受到任何排除或停止和终止命
令,上述协议已在 ITC 备案(https://edis.usitc.gov/external/),同时上述替代技术
方案在德国和澳大利亚同样不构成对韩华专利的侵权。
    并且,公司现有产线进行上述替代技术方案改造的成本较低、周期较短。截
至目前公司已完成马来西亚古晋工厂 1GW 电池产线的改造,相关产品已在美国
市场实现销售,并可随时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其他产能进行改造并快速形成
产能。因此,即使公司最终败诉并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禁止在相关国家销售,公司
也能够通过更换产品设计方案,保障未来在相关市场的正常销售,故对公司未来
业务发展的影响也相对有限,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即使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败诉,可能的赔偿损失对公司的整体经营影响
可控,同时替代技术方案能够保证公司未来在相关市场的正常销售,因此不会严
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四、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了韩华诉讼、调查案件的相关申请书、诉讼请求
文件、书面认可等资料及该等资料的翻译文件;访谈了发行人知识产权负责人、
发行人聘请处理上述案件的美国 SIDLEY AUSTIN LLP 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查
                                      1-14
       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本次申报文件;核查了公司出具的关于诉讼案件
       影响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韩华相关诉讼、调查案件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相关诉讼、调查案件对发行人整体经营和未
       来业务发展的影响相对有限,不属于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或
       其他重大事项,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障碍。
           问题 3、申请人披露,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请申请人补充
       说明:(1)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技术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2)
       取得是否合法,能否持续使用;(3)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
       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技术的来源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银川年产 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西安泾
       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募投项目产品为单晶硅棒、硅片和电池,对
       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均系公司自主研发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                            专利                                                    专利
       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名称                           专利主要内容
名称                            类型                                                    来源
       含有上转换发光量子点的          本专利技术通过增加晶体硅材料对红外光谱的吸收,
                                                                                        自主
         晶体硅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显著提高了转换效率,具备行业领先水平,同时专利
                                                                                        研发
         (ZL201210326645.5)          也保护了该材料的制备方法
       含有下转换发光量子点的          本专利技术通过增加晶体硅材料对近紫外区域的光利
                                                                                        自主
         晶体硅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用率,提升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同时专利也保护了
                                                                                        研发
单晶     (ZL201210327124.1)          该材料的制备方法
硅棒   一种高纯硅料烘干装置及          本专利技术的硅料烘干装置可使硅料受热均匀,能耗   自主
               烘干方法         发明   小且效率高,烘干效果好,从而得到高洁净度硅料,   研发
         (ZL201210315489.2)          提升单晶硅棒品质
                                       本专利技术的吊装工具利用吸附技术,降低了人工劳   自主
        一种方形硅棒吊装工具    实用
                                       动强度,提高了方形硅棒运输过程的安全系数和运输   研发
        (ZL201821892230.3)    新型
                                       效率,降低了硅棒的耗损
                                            1-15
       硅棒的机械加工刀具及硅          本专利技术的新型硅棒机加刀具,通过提高磨削过程    自主
                                实用
           棒的机械加工设备            中对废屑的排屑能力,大大提升了刀具持续的切削能    研发
                                新型
         (ZL201821701540.2)          力、降低了修正刀具的频次、延长了刀具的使用寿命
                                       本专利技术的检测设备可实现单晶硅棒的自动检测,    自主
          单晶硅棒检测设备      实用
                                       降低劳动强度,减少硅棒由于磕碰造成的损伤,提升    研发
        (ZL201821416042.3)    新型
                                       硅棒品质
                                       本专利技术的多线切割装置,采用全新布线方式和线
                                       网运行路径,摒弃了原布线方式所必须使用的放线轮
          一种多线切割装置                                                               自主
                                发明   和收线轮,减少导向轮和换向轮的使用数量,从而达
        (ZL201410299402.6)                                                             研发
                                       到简化设备结构、降低运行能耗,提升切割效率等优
                                       点
                                       本专利技术的加工装置实现了单晶硅片加工的自动化
            硅片加工装置                                                                 自主
                                发明   操作,不仅避免了现有技术对人体的伤害和对环境的
        (ZL201310383210.9)                                                             研发
                                       污染,而且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本专利技术的单晶硅片可适应于现有主流光伏电池片
                                       制造产线,满足产线最大尺寸冗余,在适用于现有装
单晶        一种单晶硅片        实用                                                     自主
                                       置尺寸的基础上增加受光面积,从而在基本不增加制
硅片    (ZL201320814312.7)    新型                                                     研发
                                       造成本的基础上获得更高的单电池片发电量,降低度
                                       电发电成本
                                       本专利技术的切片机斜线布网结构,既可以防止直线
       一种改善切割硅片表面质
                                实用   线网在高速转动过程中的打滑,又可以防止钢线的摆    自主
           量的斜布线网结构
                                新型   动,改善切速提升后硅片表面质量问题,提升产值良    研发
         (ZL201720520685.1)
                                       率
                                       本专利技术的硅片检测装置,在检测硅片破碎的同时
            硅片检测装置        实用   还实现了对硅片隐裂缺陷的检测,并将破碎或隐裂的    自主
        (ZL201320882540.8)    新型   硅片分拣出来,解决了原硅片分选机难以检测隐裂硅    研发
                                       片的问题,且提高了检测效率和质量
                                       本专利技术在银电极表面上印制金属丝主栅电极,金
       一种太阳能电池主栅电极          属丝和银电极通过粘接点连接在一起,降低了电池正
                                                                                         自主
           结构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面电极的银电极用量,降低了电池制造成本,并降低
                                                                                         研发
         (ZL201610279029.7)          了钝化膜的破坏,提高了表面钝化效果,提升了电池
                                       效率,技术行业领先
                                       本专利技术在晶体硅片的正面或背面按照规则图案成
       一种晶体硅太阳能电池透
                                       型有局部重掺杂区,透明导电膜穿透钝化膜/减反射膜
       明导电组合体及其制备方                                                            自主
单晶                            发明   与局部重掺杂区直接接触,透明导电膜将局部重掺杂
                  法                                                                     研发
电池                                   区及金属电极连接成为晶体硅电池电极的透明导电组
         (ZL201610213467.3)
                                       合体,可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欧姆接触,提高电池效率
                                       本专利技术在电池的正面或背面的切口区域内,沿着
                                       切口设计无图案区域,并将正面主/副栅线在正面无图
        一种太阳能切片电池             案区域处断开,背面铝浆区域和银电极在背面无图案 自主
                                发明
        (ZL201611056817.6)           区域处断开,解决了切片电池容易碎片与隐裂的问题, 研发
                                       以及切片电池电极短路风险高的问题,大大降低了产
                                       品的不良率
                                            1-16
                                本专利技术在电池的基底上依次形成第一掺杂层、局
一种钝化接触结构及太阳          部的隧穿层、掺杂膜层和介质层,以及穿过介质层与
                         实用                                                    自主
         能电池                 掺杂膜层接触的第一电极。此结构有效屏蔽第一电极
                         新型                                                    研发
  (ZL201920233629.9)          的高复合作用,显著地降低表面复合,为电池提供良
                                好的表面钝化,从而提高太阳能电池的转换效率
                                本专利技术在 P 型硅基底的背面和背面钝化膜之间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