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3 18:25:4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但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受托
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管理与运行、监管与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公司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公司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
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
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证券部的信息披露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部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部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 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
相关的审核与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协议,明确
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
审批手续。购买完成后,由财务部具体经办人按理财产品金额、期限登记理
财台账。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
专业理财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
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
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
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
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
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