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6:34:00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公告编号:临 2024-065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公司名称:贵研金属(新加坡)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公司”)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加坡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 500.00 万美元和 850.00 万美元
银行授信额度担保。截至目前,累计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950.33 万元(含本次实际担保额)。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根据 2023 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预案,同意公司为新加坡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10,550.00 万美元的授信担保。具体
担保内容请参阅 2024 年 4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一、 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为新加坡公司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
打银行”)合作开展贵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提供担保,向渣打银行出具保证函及最高额保证合同: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研金属(新加坡)有限公司,Sino-Platinum Metals (Singapore) Pte.
Ltd.
企业概况:贵研金属(新加坡)有限公司是由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截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贵金属集团设立新加坡公司获得云南省国资委备案通
过、云南省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过、云南省商务厅境外投资备案通过,并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主要保障贵金属集团在海外的原料供给,协助集团制造产品海外销售和二次资源收集。
注册资本:1,500.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8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地:新加坡共和国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该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34,103.04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
币 18,301.31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15,801.73 万元,2024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617,868.11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2,139.27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开展贵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签订保证函
签署日:2024 年 11 月 20 日
被担保人(对手方):贵研金属(新加坡)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金额:美元伍佰万元整。
被保证债务:是指对手方就其与银行在发生期间内根据主协议与外汇业务条款和条件所达成的交易而应向银行承担的包括付款义务(无论是当前或未来义务,还是实际或或有的义务)在内的所有义务。
保证期间:是指自保证函日期开始(包括该日)至(并包括)下列最迟的一个日期之后两年为止的期间:(a)被保证债务产生的最后一个结算日或支付日(或无论以其他任何条款描述的类似术语);或(b)就主协议而言,提前终止金额(于 2002 年 ISDA 主协议中定
义)到期与应付的日期或 1992 年 ISDA 主协议第 6(e)款规定的金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或
(c)就外汇业务条款和条件而言,其“终止外汇交易”条款或同等、类似条款所规定的“盈亏净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外汇业务条款和条件:是指经不时修订、更改或补充的银行与对手方就外汇业务在发生期间内签订的《外汇业务条款与条件》(包括其任何附件(若有)及/或构成外汇业务条款和条件组成部分的所有确认书及/或任何交易)(简称“外汇条款”)。
2.补充流动资金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签署日:2024 年 11 月 20 日。
被担保人(对手方):贵研金属(新加坡)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金额:美元捌佰伍拾万元整。
担保债务发生期间:202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
被保证债务:保证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银行保证(1)就客户按时履行(a)偿还根据主协议应付银行的所有贷款本金、应收账款购买或回购金额或其他金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行使其在主协议下权利所遭受的各种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合同义务;(b)在主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义务因任何原因(无论银行是否知晓该原因)成为无效、不合法、可以撤销或不可执行而导致的客户应付的返还和/或在缔约过失原则下应付的赔偿数额;以及/或(c)银行实现其本保证下的权利所遭受的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以上三种付款义务,单独或合并称为“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2)保证在银行提出要求时,立即按银行要求向银行支付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出示客户到期应付款项以及数额的证明应为终局性的,并对保证人有约束力。为这三项担保债务设立的三项保证彼此独立。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本保证签署之日始,直至主协议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提取使用的所有融资中最晚到期应付的一笔融资的应付日(不因提前到期而调整)后的三年止。
二、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预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系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发生,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审议批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950.33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14%。上述担保全部为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