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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5 19:23:42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10)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10)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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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按照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计划财务部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满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计划财务部应牵头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法律事务部负责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财务资助事项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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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生效。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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