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0-24 18:01:50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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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以供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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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天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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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