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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0 18:20:0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600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基于上述保证和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
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如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共计 10 天。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8 月 25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5、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

7、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7 月 23 日通过公司 OA 系统公示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共计 10 天。
截至 2023 年 7 月 23 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
10、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为 108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22.09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4 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及 2 名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的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7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
12、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验资基准日 2024 年 1 月 24 日,即公司公告减资事项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无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13、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9.7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4、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5 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5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验资基准日 2024 年 8 月 5 日,即公
司公告减资事项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无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16、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7、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为 18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9.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50%。
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届满。
2、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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