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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7 15:32:49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4-47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并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四)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召集人:董事会
(六)主持人:任正董事长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98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2,010,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 股的 54.50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2,744,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49.036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265,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 股的 5.4689%。
(九)公司除董事冯东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出席会议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议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副董事长胡强、监事郑辉、副总经理孟繁新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90,76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2%;反对 1,16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7%;弃权 8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50%。
2.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二)《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90,676,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6%;反对 1,2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2%;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成都高新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其关联方)外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263,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83%;反对 1,2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300%;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16%。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并签署产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成都高新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
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597,002 股。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情况:
同意 7,424,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07%;反对 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6%;弃权 8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8%。
2.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莉、谢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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