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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同德化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09-20 18:09:51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孙水泉、翟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8 月 31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在山西省
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同德化工总部办公楼 9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
烘主持。
3、(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开始至股市交易结束。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3,877,7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4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
78 人,代表股份 1,733,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13%。参会股东均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一项议案 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 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参股合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360,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8%;反对
229,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弃权 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30,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01%;反对 229,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8%;弃权 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承办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孙水泉
承办律师 :
翟颖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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