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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芯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20 17:52: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如意 联系方式:021-2216999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剑云 联系方式:021-2216999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芯微”“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力芯微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
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3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体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承诺。
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进一步完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善公司的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公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司的内控制度并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9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及其他相关文件。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不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告的情况 。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11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述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情况。
以纠正。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12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
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13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
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等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14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5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 ; (四 )违 规 进 行 证 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 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
16 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
项。 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产品迭代风险
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扩大及应用场景的变化,公司需要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变化持续进行研发和创新,通过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来保持竞争力。报告期内,新产品的批量化销售通常会成为公司后续年度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如果公司无法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将无法保持产品的正常迭代,将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继而影响业绩的持续增长。
2、研发失败风险
研发创新是集成电路企业最重要的经营活动之一。为保持核心竞争力,公司需要充分结合行业技术前沿趋势和手机、可穿戴设备等下游领域的需求持续研发。随着业务规模和应用领域的扩大,公司将开展电源管理芯片及其他类芯片(如智能组网延时管理单元、信号链芯片等)在更多领域的应用和研发,研发投入可能持续加大。但由于产品研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耗时较长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出现公司产品研发未达预期或开发的新产品缺乏竞争力、推广不力等情形,公
司将面临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持续竞争力被削弱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且正积极向工业控制、医疗器械及汽车电子等多元化领域拓宽。鉴于下游产品更新迅速,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公司采取精准的市场策略,主要聚焦于与下游知名客户建立并维护紧密的合作关系。在致力于新客户开发的同时,公司亦不断提升现有客户的满意度,确保产品出货量稳定,并积极推广新品。然而,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亦面临国内外众多竞争对手的挑战,公司将保持高度警惕,持续优化战略布局,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市场中,公司在特定领域与 TI、ON Semi、DIODES、Richtek 等全球知
名 IC 设计公司直接竞争,但在市场地位、整体技术实力、销售规模、产品种类齐全性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在国内市场中,近年来消费电子市场的发展吸引了众多国内优秀的 IC 设计公司参与,也产生了一定的市场竞争。
如果公司未能准确把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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