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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特科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2 18:30:17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88 人,代表股份 857,605,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 股)的
比例为 32.561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782,954,37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726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2 人,代表股份74,651,3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343%;(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3 人,代表股份 74,651,4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343%。此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黄孝杰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782,954,277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石首能特为参股公司益曼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67,845,0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824%;反对 6,735,8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30%;弃权 7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45,003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824%;反对 6,735,803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30%;弃权 7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
2、审议批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51,199,98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31%;反对6,224,60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58%;弃权 1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245,7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192%;反对 6,224,6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82%;弃权 1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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