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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8-29 18:18: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聚热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力聚热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7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0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000.00 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596.4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403.58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14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
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原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
集资金 入募集资金
1 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年产 500 套大功率超 60,633.05 50,766.90 16,063.16
低氮燃气锅炉产业化项目
2 年产 1,500 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 54,679.78 54,679.78 54,679.78
3 年产 1,000 套超低氮燃气锅炉产业化项目 28,171.97 28,171.97 12,660.64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
合计 163,484.80 153,618.65 83,403.58
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且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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