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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8-29 16:55:37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条 除非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股东会另行规定,第五条第(六)
项所指的下述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指:该监事已将全部有关事实在股东会上充分陈述,股东会在对该事实的正确、真实、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经股东会有效表决,以正式决议的方式同意该监事的行为。
(二)“法律有规定”指:现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该监事有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义务。
(三)“公众利益有要求”指:公司的某些/项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或涉及公司的某些/项机密信息直接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要求监事履行作证义务的情形。
(四)“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指:该监事的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犯,除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公司机密信息以外,该监事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得到合法救济,且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明确要求该监事向其披露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的情形。发生此种情形时,监事应要求获知该机密信息的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的公开和进一步扩散。
第七条 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未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3人,其中,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1人。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有:
1、公司监事会;
2、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二)监事会或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向股东会提交下列文件:
1、关于选举某监事候选人为公司监事的提案;
2、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
3、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证明。
(三)选举:
选举监事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程序,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
第十三条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决定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决议应当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
(一)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二)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四)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
第十六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
表大会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条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
擅自离职。任期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上报告公司过去一年的监事会工作情
况,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达、信函、传
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临时监事会时,应在一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应当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监事会办公室。监事应当写明投票意见并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一条 以现场出席方式开会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册上进
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为记名投票方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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