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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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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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 1 | 其他 | 5 | 22746.66 | 29.067 |
2 | 基金 | 4 | 92.79 | 0.119 | |
2024-06-30 | 1 | 其他 | 7 | 22717.19 | 29.098 |
2 | 基金 | 81 | 822.18 | 1.053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22709.79 | 27.618 |
2 | 基金 | 2 | 108.07 | 0.131 | |
2023-12-31 | 1 | 其他 | 13 | 24833.59 | 30.201 |
2 | 基金 | 87 | 1201.27 | 1.46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3 | 22080.00 | 27.35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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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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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 4.62 | 4.62 | 0 | 194.32 | 897.76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0725 | 4.21 | 4.64 | -9.27 | 160.00 | 673.60 |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四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413 | 4.46 | 4.22 | 5.69 | 1535.00 | 6846.1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东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408 | 4.43 | 4.39 | 0.91 | 395.00 | 1749.85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东街证券营业部 | |||||
20211026 | 4.00 | 4.04 | -0.99 | 580.00 | 2320.0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 |||||
20200727 | 5.31 | 5.31 | 0 | 30.00 | 159.30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2-10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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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吴明凤,孙日贵,张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0-22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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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吴明凤,孙日贵,张萌,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0-22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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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吴明凤,孙日贵,张萌,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 |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2-10
吴明凤,孙日贵,张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孚日街1号 孙日贵,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吴明凤,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 经查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 2020年4月24日,孚日股份收到《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孚日集团税收返还扶持企业发展的批复》。根据相关批复,孚日股份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政府补助2.5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8.56%,孚日股份直至2020年7月16日才将前述政府补助事项予以公告。 二、未及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亏损事项 2020年1月至6月末,孚日股份在开展棉花期货合约套期保值过程中,累计产生亏损为2.7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74.25%,其中,2020年1月至3月末套期保值损失为2.9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79.67%。孚日股份直至2020年7月16日才将套期保值亏损事项予以公告。 孚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5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1.13条的规定。 孚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孙日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孚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孚日股份总经理吴明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孚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孚日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孚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日贵、总经理吴眀凤、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2月10日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22
吴明凤,孙日贵,张萌,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孚日街 1号; 孙日贵,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 阳大街588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 大街孚日街1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官周路东首,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官周路东首,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 2 — 吴明凤,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资金占用事项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孚日股份原控股股东孚日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控股”)、关联方高密市 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 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孚日股份资金的情形,累计占用资金金 额为31.9亿元,目前已全额归还。上述关联方均受孚日股份原实 际控制人孙日贵控制。 二、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孚日股份在未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孚日控股、孚日控股的子公 司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合计4.46 亿元,目前相关保证责任已解除。 孚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 第10.2.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 8.3.4条和本所《上市公 — 3 —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的规定。 孚日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孙日贵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 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 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 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孚日股份原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高 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 贸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孚日股份总经理吴明凤、时任财务总监张萌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4条 — 4 — 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 3.1.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孙日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 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四、对吴明凤、张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孙日贵、吴明凤、张萌、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 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 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孚日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0月22日 — 6 —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22
吴明凤,孙日贵,张萌,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孚日街 1号; 孙日贵,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 阳大街588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 大街孚日街1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官周路东首,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官周路东首,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 2 — 吴明凤,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资金占用事项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孚日股份原控股股东孚日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控股”)、关联方高密市 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 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孚日股份资金的情形,累计占用资金金 额为31.9亿元,目前已全额归还。上述关联方均受孚日股份原实 际控制人孙日贵控制。 二、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孚日股份在未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孚日控股、孚日控股的子公 司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合计4.46 亿元,目前相关保证责任已解除。 孚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 第10.2.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 8.3.4条和本所《上市公 — 3 —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的规定。 孚日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孙日贵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 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 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 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孚日股份原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高 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 贸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孚日股份总经理吴明凤、时任财务总监张萌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4条 — 4 — 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 3.1.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孙日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 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四、对吴明凤、张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孙日贵、吴明凤、张萌、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 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 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孚日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0月22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