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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8:55:42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8月27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1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0.065%。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59元/股(调整后)。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
日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以 5.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4.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31.6977 万股的2.554%,其中首次授予 467.8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31.6977 万股的 2.173%,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85.05%;预留 82.20 万
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31.6977 万股的 0.382%,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14.95%。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3 年 9月 27 日至 2023 年 10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9)。
3、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激励计划(草案)》。
4、2023 年 10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5、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以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2.20 万股,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实际授予 14.1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剩余 68.1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作废失效。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5.64 元/股调整为 5.59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
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未发生前述第(1)条任一情形,且具备前
述第(2)条规定;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第(3)条、第(4)条任一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4年8月27日,并同意以 5.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名激励对象授予 14.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部分授予日:2024 年 8 月 27 日;
2、预留部分授予数量:14.1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0.065%;
3、预留部分授予人数:5 人;
4、授予价格:5.5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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