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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9 18:19:41

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9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45,206,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494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41,653,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5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 24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552,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6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4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4,052,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904,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1035%;反对 1,184,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8155%;弃权 117,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750,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7.8771%;反对1,184,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9.2200%;弃权 117,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902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439,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4717%;反对 53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705%;弃权 229,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85,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0714%;反对53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2765%;弃权 229,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65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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