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8-14 19:49:4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187,168股,发行价格每股5.7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417,166,857.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796,796.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9,370,061.13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41C000225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公司已分别与各存管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书(注册稿)》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总投资 调整前募集资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投入额 金投入额
(万元) (万元)
1 基于企业级建模和实施工艺的金融 34,483.02 26,133.93 25,267.53
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2 “星云”数智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 12,028.79 9,190.55 -
3 云原生数字生产力平台建设项目 9,273.33 9,114.15 9,114.15
4 补充流动资金 12,820.00 12,820.00 6,555.33
合计 68,605.14 57,258.63 40,937.01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8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441A016279号),截至2024年7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621.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 调整后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先 置换金额
金投入额 投入金额
基于企业级建模和实
施工艺的金融业务系 34,483.02 25,267.53 1,109.59 1,109.59
统建设项目
云原生数字生产力平 9,273.33 9,114.15 511.67 511.67
台建设项目
合计 43,756.35 34,381.68 1,621.26 1,621.26
(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779.68万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8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441A016279号),截至2024年7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为135.9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已经以自有资金支 本次置换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增值 付的发行费用(不含 (不含增值
税) 增值税) 税)
1 保荐、承销费 500.00 - -
2 律师费用 134.43 61.59 61.59
3 会计师费用 53.77 42.45 42.45
4 材料制作费及其他 91.48 31.89 31.89
合计 779.68 135.93 135.93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同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441A016279号)。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1,757.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一致。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
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余冬 薛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