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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12 18:44:47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4-33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审理阶段,仲裁审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诉讼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仲裁被申请人;
3.仲裁涉案金额: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请求裁决公司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 216,172,800 元、因公司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仲裁费用;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通知公司答辩的审理阶段,判决及仲裁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公司与上海迈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进展情况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控赛格”)就取得《协议书》项下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环境”)相应比例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3年 6 月 5 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有关本次诉讼
案件的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7 日、2023 年 7 月 5 日、2023 年 7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3)、《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1)、《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8)、《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关于提起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24)。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申请书》《答辩
通知》、证据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同方投资请求裁决公司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 216,172,800 元、因公司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仲裁费用,在公司全额支付前述款项后,公司应完成同方投资名下同方环境 40.5%股份的指定过户手续。
二、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
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董事长。
(一)同方投资仲裁请求:
1.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216,172,800元;
2.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52,251,983.68元(以432,345,600.00为基数,其中86,469,120元自2020年1月6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5日,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345,876,480.00元自2020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5日,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华控赛格偿还完毕第1项本金及第2项资金占用费后,华控赛格应完成将同方投资名下同方环境40.5%股份的指定过户手续。
(二)同方投资申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同方投资与华控赛格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与《承诺函》,约定同方投资向华控赛格提供借款432,345,600元,用于华控赛格购买同方环境40.5%股份。因华控赛格违约,拒不还款,拒绝过户其购买同方环境公司40.5%股份,同方投资依据《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于2020年7月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
(“2022-1302 裁决书”),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成立,即同方投资向华控赛格提供融资资金,华控赛格向同方投资归还本金和收益。北仲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成立但无效。仲裁庭认为,协议无效的商业后果(2022-1302裁决书第60页)是“同方投资和华控赛格在《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项下的签约行为和履约行为,导致432,345,600元巨额资金的支出,且任何一方均未持有同方环境的股份,也不愿意以432,345,600元的对价持有同方环境40.5%的股份。仲裁庭认为,双方实施的重大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关联交易的监管规章,在付出了432,345,600元对价却未获得同方环境40.5%股份的情形下,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商业后果。”据此,裁决华控赛格向同方投资支付2.16亿元,剩余款项的法律后果与股份未过户的商业后果进行了结合,由争议双方另案解决。
2022-1302仲裁庭的仲裁员陶修明发表了《关于裁决的不同意见》的独立意见,载明华控赛格主张其不是同方环境40.5%股份收购方的主张,以及其没有真实的股份收购安排和真实的融资需求,“是不能成立的。基于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及《股份收购协议》的文字约定,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是同方环境股份的实际收购主体和资金融入方,本案双方之间的真实交易安排就是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收购同方环境股份事宜向被申请人提供融资,双方之间的交易法律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及其项下真实交易合法有效。“既然本案双方之间达成的是普通的民间融资交易安排,交易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华控赛格作为借款人当然负有全额还本付息的义务。甚至,即使退一步讲,融资效力被否定,华控赛格也应当全额归还同方投资的全部融资本金并合理补偿其资金成本”。
仲裁后,发生如下两个新事实:
1、2022年4月13日,同方投资按照约定将华控赛格收购的同方环境40.5%股份过户至自己名下,完成了华控赛格出具的《承诺函》予以认可的《股份收购协议》对同方投资公司赋予的全部义务。至此,与仲裁裁决时认定的同方环境40.5%股份未过户的基础事实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根本性的变化。
2、2023年5月,华控赛格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同方投资公司名下
的同方环境公司20.25%股份以及相关权益归华控赛格所有。至此,华控赛格自认收购同方环境股份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监管限制。显然,该事实情况与仲裁时华控赛格所陈述事实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根本性的变化。2024年3月28日,潍坊中院作出(2023)鲁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2023)鲁07民初1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判同方投资名下的同方环境20.25%股份归属华控赛格。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万元) 计负债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 不会对公司造
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114.24 否 审理阶段 成重大影响 审理阶段
作为原告)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 不会对公司造
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45.52 否 审理阶段 成重大影响 审理阶段
作为被告)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同方投资仲裁申请事项,潍坊中院已分别于2024年3月30日和4月1日向公司下发《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同方投资现持有的第三人同方环境20.25%的股份归原告华控赛格所有,同时裁定驳回同方投资要求华控赛格向其支付剩余216,172,800元以及因华控赛格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的反诉请求;
2.2024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潍坊中院发送的两份《民事起诉状》,上诉人同方投资不服潍坊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裁定和判决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同时,公司就股份收益部分,也提起了二审上诉,请求改判同方投资公司持有的同方环境公司股份的50%收益即股利(2017年度至2022年度)和利息归华控赛格公司所有,其中,2017年股利为8106480元,股利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LPR分段计算,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该案件已于202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3.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通
知公司答辩的审理阶段,判决及仲裁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公司与上海迈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进展情况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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