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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26 19:03:49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
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募股说
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作,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或变更后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
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应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设立专用账户后,公司采取
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
行集中存放,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
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编制相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应确保募集资金的使
用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
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
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所制订的投资计划,公司按照募
集资金投资的项目计划由各经营单位、投资发展部及
财务部共同拟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及实施
进度,由公司主管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经营单位及投资发展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
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
对投资项目持续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预期计划
(进度)完成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逐级、
及时地向公司主管总裁和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并详
细说明原因,由董事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
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与各项议
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
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公司如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第十九条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
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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