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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6-14 17:17:1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39 号
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大有能源,A 股证券代码:600403;
谭洪涛,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建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
正的公告》显示,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以下两项会计差错。一是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 2023 年 7 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外销售,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论证,公司综合判断上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 2023 年年报披露中将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二是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
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对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予以更正,合计调减营业收入 372,833,796.61 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7.54%;同时合计调减营业成本 372,833,796.61 元,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7.56%。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就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义海能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等合计约 10.30 亿元,并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占公司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7%。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
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
的判决结果,迟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才予以披
露,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
大诉讼的二审诉讼进展,迟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才就相关诉讼进展
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
第 2.1.7 条、第 7.4.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谭洪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谭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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