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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德力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7 19:10: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 5 月 17 日 14:30 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 8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472.38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24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 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26.4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7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26.4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7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三)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五)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2、《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 2024 年度融资额度暨公司为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24 年度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为公司及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0、《关于 2023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资产报废、处置的议案》
11、《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12、《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 选举施卫东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2选举俞乐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选举张达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4选举黄小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5选举卫树云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6选举程英岭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选举高利芳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2选举王文兵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3选举刘永伟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5.1选举吴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5.2选举龚明辉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陈国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彭思佳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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