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12 | 24200.13 | 5093.63 | 10.15 | 47.40 | 0 |
2024-09-11 | 23936.38 | 5349.60 | 10.18 | 48.76 | 0 |
2024-09-10 | 23064.99 | 5777.15 | 10.18 | 50.39 | 0 |
2024-09-09 | 22033.32 | 6683.09 | 10.18 | 53.45 | 0 |
2024-09-06 | 23489.92 | 12351.41 | 10.18 | 55.38 | 0.07 |
2024-09-05 | 21241.97 | 6651.34 | 10.11 | 55.20 | 1.03 |
2024-09-04 | 23551.13 | 3613.54 | 9.08 | 41.31 | 0.01 |
2024-09-03 | 24203.57 | 5920.83 | 9.07 | 43.35 | 0 |
2024-09-02 | 23458.72 | 5811.13 | 9.07 | 42.72 | 0 |
2024-08-30 | 22523.34 | 9133.90 | 9.07 | 44.17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1 | 657.54 | 0.951 |
2 | 基金 | 11 | 58.32 | 0.084 | |
2024-03-31 | 1 | 其他 | 1 | 657.54 | 0.951 |
2023-12-31 | 1 | 其他 | 1 | 657.54 | 0.951 |
2 | 基金 | 19 | 452.88 | 0.655 | |
2023-09-30 | 1 | 其他 | 1 | 742.66 | 1.074 |
2023-06-30 | 1 | 其他 | 1 | 742.66 | 1.074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0-09-23 | 6.50 | 6.36 | 2.20 | 1148.38 | 7464.47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宝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林下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9-23 | 6.50 | 6.36 | 2.20 | 614.93 | 3997.05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宝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0-03-03 | 6.00 | 6.10 | -1.64 | 30.13 | 180.78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19-01-18 | 5.00 | 5.42 | -7.75 | 666.00 | 3330.0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清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17-10-20 | 11.45 | 12.92 | -11.38 | 257.00 | 2942.6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湾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10-20 | 11.45 | 12.92 | -11.38 | 43.00 | 492.3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2-09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宜通世纪:关于对宜通世纪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方炎林,李询,郭汉鹏,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2-15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方炎林,李询 |
公告日期 | 2023-06-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 ||||
发文单位 | 广东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郭汉鹏,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6-2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宜通世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广东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郭汉鹏,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4-0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宜通世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广东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李伟,石磊,郭汉鹏,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宜通世纪:关于对宜通世纪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2-09
方炎林,李询,郭汉鹏,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127 号 关于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 韵路 16 号自编 1 栋 1201;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科技园 7 层 C702、 C704; 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汉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方炎林,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时任董事长;— 2 — 李询,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 2023〕 14 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1〕 7 号), 经查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宜通世纪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6 年 10 月, 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 2,178.99 万股及支付现金 44,000 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 16 名交易对手方收 购倍泰健康 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 10 亿元。收购完成后, 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 表编制范围。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 工以虚假合同在 ERP 系统中虚构订单,在 ERP 系统中虚拟采购收 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 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 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 通过上述财务舞 弊行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业务收入 9,734.39 万元,虚增成本 5,260.9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83.86 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 3 — 当期披露数额的 3.7%、 9.75%和 15.67%。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 为导致宜通世纪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广东宜 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 记载。 二、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虚假记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 2021〕 7 号)显示, 2014 年至 2016 年度,倍泰健康采取在 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 ERP 系统中虚构订单,在 ERP 系统中 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 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 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虚增 倍泰健康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合计营业收入 3,934.11 万元、利润总额 1,586.94 万元,虚增比例分别为 6.83%、 35.02%, 倍泰健康向宜通世纪报送并通过宜通世纪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报告书》《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 2016 年 1-7 月审计报告》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更新)、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审计报告》等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倍泰健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4 —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方炎林,倍泰健康时任 总经理李询,是倍泰健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的相关规定,对倍泰健康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宜通世纪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宜通世纪董事长钟飞鹏、时任总经理郭汉鹏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 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方炎林,时任总经理李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钟飞鹏、时任总经 理郭汉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5 — 倍泰健康、方炎林、李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宜通世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 8240)。 对于宜通世纪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9 日— 6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15
方炎林,李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12-15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方炎林、李询: 经查明,方炎林作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询作为倍泰健康时任总经理,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拟对方炎林、李询作出公开谴责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28
郭汉鹏,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4号 当事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 钟某鹏,男,196X年10月出生,宜通世纪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郭某鹏,男,196X年6月出生,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宜通世纪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钟某鹏、郭某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宜通世纪要求,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宜通世纪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宜通世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某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在方某林、李某(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在ERP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河南欧利特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览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赣州仁心医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赣州仁心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江西学尔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健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敏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屏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3.7%、9.75%和15.67%,其中,倍泰健康在未全部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账面确认超出已交货部分的销售收入,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的业务收入65,351,534.49元,虚增成本45,857,126.41元,虚增利润19,494,408.08元。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钟某鹏作为宜通世纪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17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某鹏作为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保证2017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宜通世纪在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宜通世纪没有违法故意,自身也是受害者,信息披露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倍泰健康与北京远程系之间的部分业务真实发生,且已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得到确认,涉及金额约5600万元,应在本案造假金额中扣除。综上,请求免除处罚。 钟某鹏、郭某鹏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二人已经严格履行了相关职责,对拟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主观过错,要求其发现倍泰健康造假的相关违法行为超出了自身核查能力范围,且两人在倍泰健康造假案件发生后积极履职,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案涉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虽由倍泰健康财务舞弊产生,但宜通世纪未对倍泰健康实施充分有效的管理,未能发现方某林等控制倍泰健康实施的财务舞弊行为,对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参与倍泰健康财务舞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有关方某林刑事判决书及司法审计材料、倍泰健康对财务舞弊金额的确认材料及相关合同、单据等,足以证实倍泰健康虚增业务收入、成本、利润的事实及金额。第三,钟某鹏作为公司董事长、郭某鹏作为时任总经理,对倍泰健康未予以充分、必要的管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钟某鹏、郭某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6月19日
宜通世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6-26
郭汉鹏,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3-023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14 号),公司判断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 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 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33 号),因公司 2017 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 号),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住所: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 号自编 1 栋 1201。 钟飞鹏,男,1967 年 10 月出生,宜通世纪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 1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3-023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号***房。 郭汉鹏,男,1966 年 6 月出生,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宜通世纪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钟飞鹏、郭汉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宜通世纪要求,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宜通世纪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宜通世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0 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 2,178.99 万股及支付 现金 44,000 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 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 16 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 100%的股份,交 易总对价为 10 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 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方炎林、李询(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 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 ERP 系统中虚构订单,在 ERP 系统中 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 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 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与北京远 程系相关公司、河南欧利特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览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赣州仁心医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赣州仁心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江西学尔互 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健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敏德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沈阳屏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小优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收入 9,734.39 万元,虚增成本 5,260.99 万元,虚增利润 总额 4,083.86 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 3.7%、9.75%和 15.67%, 其中,倍泰健康在未全部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账面确认超出已交货部分 的销售收入,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的业务收入 65,351,534.49 元,虚增成 2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3-023 本 45,857,126.41 元,虚增利润 19,494,408.08 元。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 导致宜通世纪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钟飞鹏作为宜通世纪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 2017 年年度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汉鹏作为宜通世 纪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保证 2017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宜通世纪在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宜通世纪没有违法故意,自身 也是受害者,信息披露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倍泰健康与北京远程系之间的部分业 务真实发生,且已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得到确认,涉及金额约 5600 万元,应在 本案造假金额中扣除。综上,请求免除处罚。 钟飞鹏、郭汉鹏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二人已经严格履行了相关职责, 对拟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主观过错,要求其发现倍泰健康造假的 相关违法行为超出了自身核查能力范围,且两人在倍泰健康造假案件发生后积极 履职,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案涉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虽由倍泰健康财务舞弊产生,但宜通世纪未 对倍泰健康实施充分有效的管理,未能发现方炎林等控制倍泰健康实施的财务舞 弊行为,对其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 3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3-023 律责任。第二,参与倍泰健康财务舞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有关方炎林刑事判 决书及司法审计材料、倍泰健康对财务舞弊金额的确认材料及相关合同、单据等, 足以证实倍泰健康虚增业务收入、成本、利润的事实及金额。第三,钟飞鹏作为 公司董事长、郭汉鹏作为时任总经理,对倍泰健康未予以充分、必要的管控,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钟飞鹏、郭汉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 认真对待此次的行政处罚,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 4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3-023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 5
宜通世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4-07
李伟,石磊,郭汉鹏,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 2023-007 1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宜通世纪”) 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33 号),因公司 2017 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1)。 2023 年 2 月 28 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 2 号),现将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主要内容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飞鹏、郭汉鹏、石磊、李伟: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 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 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有关宜通世纪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6 年 10 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 2,178.99 万股及支付现 金 44,000 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 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 16 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 100%的股份, 交易 总对价为 10 亿元。收购完成后, 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 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倍泰健康通过财务舞弊行为, 虚增收入证券代码: 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 2023-007 2 9,734.39 万元,虚增成本 5,260.9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83.86 万元, 分别 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 3.7%、 9.75%和 15.67%,导致宜通世纪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 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 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钟飞鹏作为宜通世纪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 2017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郭汉鹏作为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石磊作为宜 通世纪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工作负责; 李伟作为宜通世纪时任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保 证 2017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 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对宜通世纪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钟飞鹏,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有郭汉鹏、石磊、李伟。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钟飞鹏、郭汉鹏、石磊、李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宜通世纪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证券代码: 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 2023-007 3 二、其他说明 1、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 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的情形。 此次行政处罚事项预计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事项是由倍泰健康原董事长方炎林 的犯罪行为所致,公司并未参与其犯罪行为,且公司在察觉到相关涉嫌犯罪行为 后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3、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若有) 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 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