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股票 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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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9-12 17689.90 291.57 0 0 0
2024-09-11 17711.42 146.55 0 0 0
2024-09-10 18236.11 355.95 0 0 0
2024-09-09 18080.15 445.67 0 0 0
2024-09-06 18036.91 679.83 0 0 0
2024-09-05 17932.46 434.64 0 0 0
2024-09-04 18100.00 647.46 0 0 0
2024-09-03 19000.52 1852.47 0 0 0
2024-09-02 17758.96 211.11 0 0 0
2024-08-30 17956.67 328.6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其他 4 11189.51 18.101
2024-03-31 1 其他 3 10014.64 16.201
2 基金 1 1521.33 2.461
2023-12-31 1 其他 2 9200.00 14.883
2 基金 1 1521.33 2.461
2023-09-30 1 其他 2 9280.00 15.036
2 基金 1 1521.33 2.465
2023-06-30 1 其他 4 16656.99 26.989
2 基金 3 1549.42 2.5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25 5.70 5.31 7.34 30.00 171.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8-08 5.59 5.73 -2.44 200.00 111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8-01 5.35 5.59 -4.29 1530.00 8185.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7-31 5.52 5.85 -5.64 470.00 2594.4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7-31 5.52 5.85 -5.64 1000.00 5520.0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5-25 4.53 4.10 10.49 85.60 387.77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赵丰
公告日期 2023-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赵丰
公告日期 2021-01-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志成,高赫男,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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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8-10

处罚对象:

赵丰

证券代码: 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公告编号: 2024-030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赵丰先生的通知,其于 1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3043 号) ; 于 11 月 29 日
收到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 年 12 月 29 日赵丰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 号中关于赵丰先生的主要内容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 ) 对东方网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网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
新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
的要求,北京监管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
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
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 22 个客户签署的 81 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2017 年、 2018 年分别虚增收入 14,390.82 万元、
68,870.72 万元,分别虚增利润 11,442.45 万元、 41,909.78 万元。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
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 4 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
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
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19 年、2020 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 11,473.96 万元、9,435.22
万元。2020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
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
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020 年虚减资产 18,564.44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赵丰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
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
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丰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一、 时任管理团队履行职务时未谋取个人利益,2020 年 12 月相关资产处置系为挽
回东方网力前实际控制人刘光造成的损失、改善资金状况,并非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
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的行为。
二、 对虚增固定资产事项不知情;赵丰提出,签署 2020 年年度报告前已提交辞职申
请并淡出公司经营管理,未参与案涉行为实施和审批。
综上,赵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北京监管局认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丰应当保证东方网力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均未能提供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不知情、未参与、缺乏
专业能力均不足以作为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
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责任人员的职务、
情节、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东方
网力的经营状况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赵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
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系针对赵丰先生个人的处罚,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0 日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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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06

处罚对象:

赵丰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公告编号:2023-092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年 4 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赵丰先生的通知,其于 1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3043 号);于 11 月 29 日
收到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因其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赵丰进行立案。
     赵丰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立案系针对赵丰先生涉及上述事项进行的专项调查,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次赵丰先生被立案事项的进展情况,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4 号主要内容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
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2017 年、2018 年在与
22 个客户签署的 81 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
收入;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 4 家
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2019 年、2020
年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20 年 12 月,
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外部单位配合
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减少其
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赵丰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
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
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
力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赵丰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本次行政处罚系针对赵丰先生个人的处罚,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

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28

处罚对象: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
财富大厦 4028 室,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经查明,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
川盛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四川盛邦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的控股股东,与青岛创疆环保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创疆”)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交易完成后兴民智通的控股股东
将变更为青岛创疆。6 月 10 日,四川盛邦与青岛创疆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6 月 22 日,上述股份转让完成过户。6 月 23 日,四
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兴民智通股份 800 万股,减持金额
4,056 万元,本次减持未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
修订)》第七十四条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
购行为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四川盛邦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2.19 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28 日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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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17

处罚对象:

王志成,高赫男,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经济开
发区; 
王志成,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
际控制人; 
高赫男,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经查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
智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8月,兴民智通与供应商大连正达车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正达”)签署相关供货协议,并向大连正达支付保
 
— 2 — 
证金1亿元,后转入双方共同认可的山东龙口兴民国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口兴民”)账户。其中5000万元经龙口兴民转入
兴民智通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王志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构成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17日,前述资
金已全部归还。 
兴民智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
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2.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的规定。 
兴民智通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王志成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
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
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兴民智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赫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
 
— 3 — 
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
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
控制人王志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高赫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16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