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4-30 | 23282.03 | 0 | 5.83 | 25.24 | 0 |
2024-04-29 | 23480.46 | 543.55 | 5.83 | 25.24 | 0 |
2024-04-26 | 23644.23 | 391.50 | 5.83 | 24.78 | 0 |
2024-04-25 | 23810.41 | 302.31 | 7.01 | 29.58 | 1.16 |
2024-04-24 | 23886.39 | 380.96 | 5.85 | 24.28 | 0 |
2024-04-23 | 23784.83 | 164.38 | 5.85 | 23.69 | 0 |
2024-04-22 | 24024.43 | 287.58 | 7.80 | 30.11 | 1.97 |
2024-04-19 | 24598.99 | 354.72 | 5.92 | 24.27 | 0.09 |
2024-04-18 | 24917.72 | 363.84 | 5.83 | 24.89 | 0 |
2024-04-17 | 25537.80 | 978.76 | 7.02 | 30.82 | 0.3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2 | 14925.28 | 30.441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15620.43 | 31.859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16206.17 | 33.054 |
2 | 上市公司 | 1 | 251.27 | 0.512 | |
3 | 基金 | 10 | 15.01 | 0.03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16173.34 | 32.987 |
2 | 保险 | 1 | 714.00 | 1.456 | |
2023-06-30 | 1 | 其他 | 7 | 17525.75 | 35.745 |
2 | 保险 | 1 | 714.00 | 1.456 | |
3 | 基金 | 24 | 386.67 | 0.78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12-01 | 7.47 | 7.76 | -3.74 | 150.00 | 1120.50 |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创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07-04 | 10.32 | 11.52 | -10.42 | 28.00 | 288.96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7-04 | 10.32 | 11.52 | -10.42 | 100.00 | 1032.00 |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7-04 | 10.32 | 11.52 | -10.42 | 115.00 | 1186.80 |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7-04 | 10.32 | 11.52 | -10.42 | 82.00 | 846.24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7-04 | 10.32 | 11.52 | -10.42 | 50.00 | 516.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1-03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百利科技: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李良友,王海荣,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1-03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百利科技: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 |
百利科技: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1-03
李良友,王海荣,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93号 ─────────────── 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收购交易对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百利科技, -2- A股证券代码:603959; 王海荣,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良友,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在承诺履行、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8年11月23日,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潞宝兴海)、潞宝兴海股东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兴海)签署《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 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 公司以对潞宝兴海47,000万元的债权取得其15.00%股权。协议 同时约定,潞宝兴海2019、2020年度应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2.49亿元、3.3亿元,若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 润,潞宝集团、重庆兴海将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净利润 实现金额,按其在潞宝兴海原持股比例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年5月12日,公司披露潞宝兴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 业绩补偿公告,潞宝兴海2019、2020 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 4,662.04万元、7,346.78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2,008.82万 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8.72%、22.26%,业绩承诺合计完 -3- 成率为20.74%,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45,891.18万元。根据 相关协议约定,承诺方应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 25,757.40万元,其中潞宝集团应以现金方式支付15,454.44万 元,重庆兴海应以现金方式支付10,302.96万元。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已向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分别发送了要求其支付相关业绩 承诺补偿款的通知。 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多次通过监管工作 函督促公司尽快推进业绩补偿事项、要求公司督促业绩承诺方严 格遵守前期协议约定,但潞宝集团、重庆兴海仍未及时按照《债 转股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迟至2022年8月22日,公 司才披露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各方于2022年8月19日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款分期支付安排,并于2022年9月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债转股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应 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全 额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未按期支付的还需支付逾期违约 金。据此,潞宝集团、重庆兴海的业绩补偿承诺已于2021年6 月发生逾期。但对于前期《债转股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逾期 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情况,均未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所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多次通过 监管工作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公司尽快明确业绩补偿事项的解 决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能及时落实监管要 -4- 求,直至2022年8月22日才在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事项 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业绩承诺 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 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潞 宝集团、重庆兴海作为业绩承诺方,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 承诺,直至逾期一年多后才就业绩承诺补偿作出变更安排,导致 上市公司利益长期无法得到补偿,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5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在本所多次监管督促的情况下,未就资产收购过程中约 定的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 情况,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海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 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5- 潞宝集团、重庆兴海提出异议称,一是业绩承诺期间,其经 营业绩受到疫情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的较大影响,重庆兴海 对外股权投资仅有潞宝兴海一家公司,承诺实现不及预期,支付 能力受到影响。二是多次与公司等各方商讨业绩补偿解决方案, 由于补偿金额巨大,其偿付能力有限,导致进展缓慢。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称,一是前期考虑业绩补偿事项 未有实质进展,仅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说明,拟待业 绩补偿有明确可行方案后再行披露。二是一直积极推动解决业绩 承诺补偿事项,后续与业绩补偿方达成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并披 露,不存在主观违规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 审核认为: 关于交易对方就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所提异议,一是相 关方在本次资产交易中做出的业绩承诺,系交易方案的组成部 分,向市场公开披露,投资者对此具有信赖利益,交易对方理应 诚实守信,严格按期履行相应补偿义务,但经多次监管督促,交 易对方仍未积极履行补偿义务,延迟超过1年才明确分期付款方 案,严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其所称偿付能力有限不影响违 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二是标的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率仅为18.72%,两年合计完成率仅为20%,相关方所称受疫情影 响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公司就未能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所提 -6- 异议,承诺方业绩补偿支付安排及相应的逾期、进展等情况,为 投资者高度关注,应当及时、完整予以披露。公司与交易对方签 署《债转股协议》约定补偿款支付重要事项,应及时披露事件进 展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所称无实质进展无需披露的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签署协议后未披露明确的业绩补偿支付期 限,甚至在补偿承诺履行逾期后,经多次监管督促,仍迟迟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其所称2021年半年 报并未包括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 等具体明确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 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 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海荣、时任董事 会秘书李良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同时,请你公司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7-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 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 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 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 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百利科技: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1-03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93号 ─────────────── 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收购交易对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百利科技, -2- A股证券代码:603959; 王海荣,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良友,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在承诺履行、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8年11月23日,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潞宝兴海)、潞宝兴海股东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兴海)签署《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 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 公司以对潞宝兴海47,000万元的债权取得其15.00%股权。协议 同时约定,潞宝兴海2019、2020年度应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2.49亿元、3.3亿元,若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 润,潞宝集团、重庆兴海将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净利润 实现金额,按其在潞宝兴海原持股比例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年5月12日,公司披露潞宝兴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 业绩补偿公告,潞宝兴海2019、2020 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 4,662.04万元、7,346.78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2,008.82万 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8.72%、22.26%,业绩承诺合计完 -3- 成率为20.74%,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45,891.18万元。根据 相关协议约定,承诺方应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 25,757.40万元,其中潞宝集团应以现金方式支付15,454.44万 元,重庆兴海应以现金方式支付10,302.96万元。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已向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分别发送了要求其支付相关业绩 承诺补偿款的通知。 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多次通过监管工作 函督促公司尽快推进业绩补偿事项、要求公司督促业绩承诺方严 格遵守前期协议约定,但潞宝集团、重庆兴海仍未及时按照《债 转股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迟至2022年8月22日,公 司才披露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各方于2022年8月19日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款分期支付安排,并于2022年9月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债转股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应 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全 额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未按期支付的还需支付逾期违约 金。据此,潞宝集团、重庆兴海的业绩补偿承诺已于2021年6 月发生逾期。但对于前期《债转股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逾期 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情况,均未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所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多次通过 监管工作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公司尽快明确业绩补偿事项的解 决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能及时落实监管要 -4- 求,直至2022年8月22日才在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事项 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业绩承诺 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 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潞 宝集团、重庆兴海作为业绩承诺方,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 承诺,直至逾期一年多后才就业绩承诺补偿作出变更安排,导致 上市公司利益长期无法得到补偿,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5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在本所多次监管督促的情况下,未就资产收购过程中约 定的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 情况,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海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 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5- 潞宝集团、重庆兴海提出异议称,一是业绩承诺期间,其经 营业绩受到疫情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的较大影响,重庆兴海 对外股权投资仅有潞宝兴海一家公司,承诺实现不及预期,支付 能力受到影响。二是多次与公司等各方商讨业绩补偿解决方案, 由于补偿金额巨大,其偿付能力有限,导致进展缓慢。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称,一是前期考虑业绩补偿事项 未有实质进展,仅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说明,拟待业 绩补偿有明确可行方案后再行披露。二是一直积极推动解决业绩 承诺补偿事项,后续与业绩补偿方达成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并披 露,不存在主观违规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 审核认为: 关于交易对方就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所提异议,一是相 关方在本次资产交易中做出的业绩承诺,系交易方案的组成部 分,向市场公开披露,投资者对此具有信赖利益,交易对方理应 诚实守信,严格按期履行相应补偿义务,但经多次监管督促,交 易对方仍未积极履行补偿义务,延迟超过1年才明确分期付款方 案,严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其所称偿付能力有限不影响违 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二是标的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率仅为18.72%,两年合计完成率仅为20%,相关方所称受疫情影 响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公司就未能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所提 -6- 异议,承诺方业绩补偿支付安排及相应的逾期、进展等情况,为 投资者高度关注,应当及时、完整予以披露。公司与交易对方签 署《债转股协议》约定补偿款支付重要事项,应及时披露事件进 展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所称无实质进展无需披露的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签署协议后未披露明确的业绩补偿支付期 限,甚至在补偿承诺履行逾期后,经多次监管督促,仍迟迟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其所称2021年半年 报并未包括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 等具体明确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 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 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海荣、时任董事 会秘书李良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同时,请你公司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7-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 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 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 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 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