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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2-20 19897.64 853.48 4.09 22.21 0
2024-12-19 20427.41 618.67 4.09 21.92 0
2024-12-18 20609.84 777.98 4.10 22.51 0.01
2024-12-17 22972.72 1035.52 4.09 22.82 0
2024-12-16 23229.67 2132.85 4.09 24.38 0.01
2024-12-13 24163.37 2860.77 4.09 24.13 0.01
2024-12-12 26226.88 5190.31 4.19 25.89 0.09
2024-12-11 24502.97 5746.48 4.18 25.08 0.08
2024-12-10 21985.51 2763.58 4.12 23.73 0
2024-12-09 21214.06 4435.49 4.33 24.77 0.2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10463.12 21.742
2 QFII 2 335.34 0.697
2024-06-30 1 其他 2 10598.82 22.024
2 QFII 1 228.60 0.475
3 基金 8 22.58 0.047
2024-03-31 1 其他 2 10598.82 22.024
2023-12-31 1 其他 2 10598.82 22.024
2 上市公司 2 266.57 0.554
3 QFII 1 183.60 0.382
4 基金 5 14.54 0.030
2023-09-30 1 其他 3 10770.28 22.380
2 上市公司 3 642.85 1.336
3 QFII 1 143.18 0.2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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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05 4.32 4.32 0 56.23 242.91

买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512 4.00 3.69 8.40 400.00 16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1108 4.10 4.36 -5.96 790.00 3239.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191031 5.01 4.55 10.11 58.16 291.37

买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29 5.18 4.64 11.64 103.31 535.15

买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28 5.31 4.71 12.74 93.00 493.83

买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大湖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无锡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稽核情况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无锡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无锡市国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伟芬,陈红芳
公告日期 2020-08-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艳
公告日期 2020-08-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新武

大湖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无锡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稽核情况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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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30

处罚对象:

无锡市国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公告编号:2024-032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无锡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稽核情况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稽核情况概述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市国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国济康复医院”)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无锡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无锡医疗保障中心”)的稽核情况告知书(锡医管稽告字【2024】0619号)。无锡医疗保障中心在国家医保局、江苏省医保局的指导下,进驻无锡市下辖所有县区,对100多家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全面专项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当中发现无锡国济康复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不合理收治、过度检查等问题,根据2024年双方签订的《无锡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试行)》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同时基于现阶段国家医疗保障局及市委市政府“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的要求,拟对无锡国济康复医院追回已支付的违规费用6,003,378.095元,并收取30%的违约金1,801,013.4285元,合计金额7,804,391.5235元。
二、本次稽核对公司的影响
无锡医疗保障中心对无锡国济康复医院的本次稽核拟追回的违规费用以及收取的违约金共计约为780.44万元,其中影响营业收入科目的金额约为-600.34万元。鉴于无锡国济康复医院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60%的股权,本次稽核退回及支付的费用,预计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468.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重为57.39%(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158,712.77元,此比例为绝对值占比),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稽核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子公司无锡国济康复医院的正常运营。
三、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国济康复医院将严格按照无锡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入院指征、诊疗服务、收费结算等相关的要求进行整改,保障医院的依法合规运营。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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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20

处罚对象:

叶伟芬,陈红芳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时间:2020-08-13 来源:
叶伟芬,女,1986年1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陈红芳,女,1980年5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伟芬、陈红芳内幕交易“大湖股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叶伟芬、陈红芳陈述、申辩意见。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伟芬、陈红芳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底,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生堂)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或公司)董事长罗某坤在第三方介绍下会面,探讨合作可能性。其后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相互考察,王某对“大湖股份”的并购意向表示不拒绝。
2017年5月21日,罗某坤等向“大湖股份”实际控制人罗某亮等人介绍了“大湖股份”并购深圳万生堂的意向,罗某亮表示可以做这个项目,并安排罗某坤牵头该项目。 
2017年6-9月,双方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就收购估值、收购股份比例、业绩承诺等问题展开洽谈。其间,王某成立了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深万投),将深圳万生堂成为西藏深万投子公司,至此,“大湖股份”的收购标的由深圳万生堂变为了西藏深万投。
  2017年9月22日,“大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申请重大事项停牌。
  2017年9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公司股票自9月25日起停牌。
  2017年12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
  2018年5月7日,公司股票复牌。 
  我局认为,“大湖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51%股份,该事项符合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情形,同时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形,为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5月21日形成,2017年9月25日股票停牌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二、叶伟芬、陈红芳所控制账户内幕交易“大湖股份”情况
 叶伟芬、陈红芳在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情形下,利用其非法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使用程某锦的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A14****592、010****113,资金账号为3096****654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湖股份”19.5万股,买入金额140.46万元。实际亏损29.95万元。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实际控制与交易情况
经查,叶伟芬授意程某锦开立股票账户,叶伟芬使用程某锦的电话号码(13760312402)注册炒股软件并下单。程某锦账户实际控制人为叶伟芬和陈红芳。买入“大湖股份”由叶伟芬和陈红芳共同决策、共同出资、共同分享收益。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湖股份”股票情况为:2017年9月7日,购买“大湖股份”11.21万股,买入金额80.54万元;2017年9月11日,购买“大湖股份”2.75万股,买入金额19.87万元;2017年9月12日,购买“大湖股份”3.01万股,买入金额21.76万元;2017年9月14日,购买“大湖股份”1.68万股,买入金额12.18万元;2017年9月15日,购买“大湖股份”0.85万股,买入金额6.1万元。
(二)叶伟芬、陈红芳非法获取内幕消息
   叶伟芬、陈红芳分别通过听到“大湖股份”与深圳万生堂商谈合作会议内容、配合“大湖股份”尽职调查等途径非法获取到内幕信息。
  (三)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1.相关账户开户时间异常。叶伟芬和陈红芳所控制的股票账户为2017年9月5日新开立账户,该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吻合。
2.相关账户买入时间异常。叶伟芬和陈红芳所控制的股票账户买入“大湖股份”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吻合。
3.相关账户交易行为异常。叶伟芬和陈红芳所控制的股票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户后即买入“大湖股份”,且仅买入“大湖股份”一只股票。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叶伟芬和陈红芳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叶伟芬、陈红芳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中提出:1.叶伟芬、陈红芳没有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2.叶伟芬、陈红芳所了解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3.叶伟芬、陈红芳交易“大湖股份”是自己判断的结果;4.叶伟芬、陈红芳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更不存在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律适用错误;5.本次处罚幅度过高,申请调减处罚金额。
针对叶伟芬、陈红芳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1.叶伟芬、陈红芳具备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叶伟芬授意程某锦开户,叶伟芬、陈红芳共同决策、共同出资、集中交易“大湖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叶伟芬、陈红芳交易“大湖股份”系基于自己判断作出;3.叶伟芬、陈红芳内幕交易行为适用法律正确;4.本次处罚系在综合考量叶伟芬和陈红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作出,处罚得当。
根据叶伟芬和陈红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伟芬和陈红芳内幕交易“大湖股份”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叶伟芬处以15万元罚款,陈红芳处以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稽查一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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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20

处罚对象:

王艳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时间:2020-08-13 来源:
   王艳,女,1968年12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艳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后撤回。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艳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底,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生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艳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或公司)董事长罗某坤在第三方介绍下开始接触,双方均有资产重组的意向。经过一段时间相互考察,2017年5月21日,大湖股份实际控制人罗某亮同意并安排罗某坤牵头该项目。 
  2017年6-9月,收购双方按照中介机构的安排,就支付途径、合作载体、税收筹划、收购比例、价格等细节问题逐步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9月22日,大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申请重大事项停牌。
   2017年9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公司股票自9月25日起停牌。  
我局认为,大湖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51%股份,该事项符合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67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所述情形,同时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75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形,为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5月21日形成,2017年9月23日公告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王艳全程参与此次收购,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股票情况
王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7年7月17日与匡某戈通过微信聊天时,有“大湖再买一点,既然价格又便宜了”、“你先让老刘补仓”等建议,属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王艳与匡某戈2017年7月17日的聊天记录还显示王艳拟向匡某戈转款30万元,经查,王艳于2017年7月17日当天通过自己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31xxxxxxxx5588)向匡某戈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26xxxxxxxx9687)转款10万元,并于第二天再次转款20万元,该行为可与上述聊天记录印证。此外,匡某戈招商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于2017年7月18日至20日分批转入刘某招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又被刘某转入其证券账户。刘某证券账户曾于2017年7月18日买入“大湖股份”,该行为也可与上述聊天记录存在一定印证。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记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王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根据王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稽查一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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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20

处罚对象:

王新武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时间:2020-08-13 来源:
   当事人:王新武,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新武内幕交易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新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新武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底,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生堂)法定代表人王艳与大湖股份董事长罗某坤在第三方介绍下会面,探讨合作可能性。其后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相互考察,王艳对大湖股份的并购意向表示不拒绝。
2017年5月21日,罗某坤等向大湖股份实际控制人罗某亮等人介绍了大湖股份并购深圳万生堂的意向,罗某亮表示可以做这个项目,并安排罗某坤牵头该项目。 
2017年6-9月,双方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就收购估值、收购股份比例、业绩承诺等问题展开洽谈。其间,王艳成立了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深万投),将深圳万生堂变为西藏深万投子公司。至此,大湖股份的收购标的由深圳万生堂变为了西藏深万投。
  2017年9月22日,大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次日,大湖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25日起停牌。
  2017年12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 
我局认为,大湖股份上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的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5月21日形成,2017年9月25日股票停牌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王艳全程参与此次收购,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新武所控制账户内幕交易“大湖股份”情况
  王新武利用其非法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使用上海普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辉)旗下的普辉添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湖股份”128.44万股,涉及金额892.79万元,亏损32.55万元。
  (一)账户基本情况
 2017年7月王新武通过周某联系了上海普辉的王某钦,并成立了普辉添利二号基金。 2017年8月16日,上海普辉委托其总经理任某在海通证券合肥黄山路营业部开立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股东代码为B88****829、899****201,资金账号为17****89。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交易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账户于2017年8月21日,买入“大湖股份”28.41万股,买入金额196.05万元;2017年8月22日,买入“大湖股份”74.8万股,买入金额522.41万元;2017年8月23日,买入“大湖股份”25.23万股,买入金额174.32万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资金情况
普辉添利二号基金由王新武借用王某和古某友名义出资成立。经查明,普辉添利二号基金的1,000万元资金来自王新武,其中一部分来自王艳转给王新武的深圳万生堂股份退出款,另一部分为王新武自己的存款,转账过程中王新武借用了周某芹、尹某媛、王某和古某友的工商银行账号。
   (四)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情况
   普辉添利二号基金交易决策由王新武做出,由周某按照王新武指令下单。基金股票账户下单方式为电脑,下单电脑MAC地址为08606E8919C9,IP地址为122.97.176.1(江苏南京)、122.97.172.209(江苏南京)、122.97.172.210(江苏南京)。
  (五)王新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艳在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王新武作为王艳前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经常为王艳出差提供接送,因此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王新武在王艳提出要求其退出深圳万生堂股份以便进行资本运作后,结合他知道王艳当时多次前往湖南常德大湖股份考察,判断大湖股份和深圳万生堂要进行重组。
  (六)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1.相关账户开户时间异常。王新武所控制的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为2017年8月16日新开立账户,该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
  2.相关账户买入时间异常。王新武所控制的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买入“大湖股份”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
  3.相关账户交易行为异常。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从2017年8月16日开立至调查日,只买入过“大湖股份”一只股票。
  综上,王新武设立普辉添利二号基金、交易“大湖股份”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新武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王新武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新武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稽查一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