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13 | 47682.19 | 705.64 | 47.61 | 179.02 | 0 |
2024-09-12 | 47522.40 | 513.13 | 47.75 | 178.59 | 3.84 |
2024-09-11 | 47591.95 | 407.48 | 43.94 | 159.94 | 1.24 |
2024-09-10 | 47541.35 | 888.90 | 46.06 | 168.12 | 3.29 |
2024-09-09 | 46958.80 | 860.39 | 45.71 | 172.79 | 2.90 |
2024-09-06 | 47409.82 | 485.07 | 46.50 | 170.66 | 3.51 |
2024-09-05 | 47360.35 | 842.21 | 43.09 | 159.01 | 0.13 |
2024-09-04 | 47320.17 | 1148.57 | 51.64 | 186.94 | 1.74 |
2024-09-03 | 46893.94 | 632.25 | 51.31 | 188.31 | 5.90 |
2024-09-02 | 47222.27 | 822.30 | 45.63 | 161.08 | 0.47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9 | 84579.90 | 47.548 |
2 | 基金 | 57 | 2169.35 | 1.220 | |
2024-03-31 | 1 | 其他 | 6 | 83493.80 | 46.937 |
2 | 基金 | 2 | 12.02 | 0.00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83378.35 | 46.882 |
2 | 基金 | 56 | 1726.96 | 0.97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7 | 84892.75 | 47.734 |
2023-06-30 | 1 | 其他 | 9 | 85174.01 | 48.256 |
2 | 基金 | 53 | 2961.70 | 1.67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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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 6.29 | 6.32 | -0.47 | 155.00 | 974.95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心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6-12 | 7.05 | 7.16 | -1.54 | 353.00 | 2488.65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心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6-12 | 7.05 | 7.16 | -1.54 | 521.00 | 3673.05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心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12-02 | 5.18 | 5.77 | -10.23 | 173.00 | 896.14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2-09-21 | 5.37 | 5.46 | -1.65 | 930.54 | 4997.0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 | |||||
2022-09-08 | 5.60 | 5.65 | -0.88 | 249.82 | 1398.99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12-16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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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岳阳林纸: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叶蒙,易兰锴,李战,钟秋生,黄欣,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7-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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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岳阳林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湖南证监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叶蒙,易兰锴,李战,钟秋生,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3-13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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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沈北平 |
岳阳林纸: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16
叶蒙,易兰锴,李战,钟秋生,黄欣,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60 号 ─────────────── 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A 股证 券代码: 600963; 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叶 蒙,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 欣,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 战,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钟秋生,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易兰锴,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10 日,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审计说明》等公告。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度资金期间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显示, 2020 年,公 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通过月初转出、月末归还的方式多次 向控股股东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林纸)提 供资金,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单日最高发生 额 2 亿元,单日最高余额 5.53 亿元,月均占用 2.58 亿元,资金 占用发生金额累计达 30.93 亿元,占上市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37.45%。上述占用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全部偿还,期 末无资金占用余额。 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通过月初转出、月末归还的方 式多次向控股股东泰格林纸提供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 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泰格林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的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控股股东泰格林纸的行为严重违反 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 3-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 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欣、叶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李战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 策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钟秋生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时任 董事会秘书易兰锴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 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欣提出异议称,根据上级组织安排, 其在 2020 年 1 月 8 日即辞去董事长职务, 2020 年中仅有 4 个交易日 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与公司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无直接关系。 此外,在还款过程中,其通过实际控制人提供支持,采取补救措 施,恳请不予通报批评。 对于黄欣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一是黄欣确 在 2020 年 1 月 8 日即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但经后续核实,在 其任期内,公司 2020 年资金占用的发生金额为 8000 万元,所涉 金额较大。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 营及规范运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对于黄欣积极采取整改 措施,推动占用资金年末全部归还、 期末无资金占用余额,一定 程度上减轻了违规的不良影响的情形,本次纪律处分已酌情予以 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4-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泰格林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欣、叶蒙,时任总经理李战, 时任财务总监钟秋生, 时任董事会秘书易兰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岳阳林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7-17
叶蒙,易兰锴,李战,钟秋生,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1-055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或“公司”)于 2021年7 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 下 简称“决定书”):《关于对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1]6号)、《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1]7号)、《关于对叶蒙、李战、钟秋生、易兰锴采取监管谈话措 施的决定》([2021]8号),现将上述《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岳阳林纸控股股东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林纸”) 2020年通过月初转出、月末归还的方式累计占用上市公司岳阳林纸资金30.93亿 元,月均占用2.58亿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以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泰格林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泰格林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 立性,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经岳阳林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且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岳阳林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岳阳林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资金管控, 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三、叶蒙作为岳阳林纸董事长、李战作为总经理、钟秋生作为财务总监、易 兰锴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要求以上四人到湖南证监局接受监 管谈话。 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 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2
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3-13
沈北平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8号 ─────────────── 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沈北平,时任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 沈北平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担任公司 监事。截至2017年6月1日,沈北平未持有公司股份。2017年 6-10月期间,沈北平共计买入公司股票9次,累计买入104,800 股、买入金额885,182元;卖出公司股票4次,累计卖出104,800 -2- 股、卖出金额927,275 元。沈北平已将上述股票所产生的收益 40,449元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监事,沈北平在2017年6-10月期间买入又卖出 104,800股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沈北平卖出 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 定。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于2017 年10月13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于2017年 10月28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经核实,沈北平于2017 年8月26日前30日累计买入32,100股、卖出9,700股;2017 年10月13日前10日累计卖出53,700股;2017年10月28日 前30日累计卖出53,700股,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 为。另外,沈北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 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时任监事沈北平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 修正)》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