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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龙建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7 18:00:24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589,9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589,9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2 月1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现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1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490.1546 万股的1.00%。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10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 11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黑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收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黑国资考分〔2021〕327 号),黑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同日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7)、《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独立董事丁波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0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公告
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 年12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0)。
4.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 年12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龙建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3)。
5.2021 年12 月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12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
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4 年12 月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限制性
授予日期 (元/股) (万股) (人) 股票剩余数量
(万股)
2021 年12 月13 日 1.47 1,000.10 69 0

注:以上为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数。
(四)本次激励计划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九
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共计3,950,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向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1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并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30%,限售期分别为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 年12 月22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 公司符合前述情形,满
1
上。 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
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
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
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
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
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条件。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
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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