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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7 17:20:13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89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2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公司(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 8 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
合体 A4 号楼)十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王巍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4 人,代表股份 324,643,52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22,805,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0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0 人,代表股份 1,83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2 人,代表股份 14,052,88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215,08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0 人,代表股份 1,83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190%。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28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反对 2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97,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45%;反对 2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526%;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8%。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友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22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8%;反对 3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1%;弃权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30,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28%;反对 3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592%;弃权 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0%。
3、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审议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的<南京滨江 LNG 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42,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19%;反对 2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61%;弃权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42,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9%;反对 2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761%;弃权 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9%。
4、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743,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1%;反对 2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弃权6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2,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892%;反对 2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696%;弃权 6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2%。
5、审议通过《关于向南京中北金基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15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6%;反对 4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5%;弃权6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67,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88%;反对 4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695%;弃权 6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峰、谭美玲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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