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首开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8 20:06:29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4-08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规则>的议案》。同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若干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有关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公司其他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
号 会审议
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规则》 是
上述拟修订相关制度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有关治理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其他事项说明
依据《公司法》,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另有较多条款因依据出处增加或删除,造成条款表述以及顺序、序号等作出相应调整,其修改不涉及实质变动,故该部分修订在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年6月章程 2024年11月章程(新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称公司)、职工、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不断探索勇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不断探索勇于改革的
改革的精神,振兴事业。按国际惯例和规范化 精神,振兴事业。按国际惯例和规范化操作,努力竞操作,努力竞争,不断进取,顺应市场潮流, 争,不断进取,顺应市场潮流,积极拓展经济领域。积极拓展经济领域。促进国家繁荣昌盛,为社 促进国家繁荣昌盛,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的服务,使会各界提供良好的服务,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
的经济效益。 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同时,充分考虑公司
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
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
股票,为记名股票。
第二十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
— 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
— 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2023年6月章程 2024年11月章程(新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
—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有限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让。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份总数的 25%;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本公司股票应当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司股份总数的 25%;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本公 票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司股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网站公告;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案,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所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23年6月章程 2024年11月章程(新章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
—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
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的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