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声智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8 17:04:53
证券代码:870976 证券简称:视声智能 公告编号:2024-104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蓝玉四街 9 号科技园 5 号厂房 3 楼公
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湘军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657,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7,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9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1,590,8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67,114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权益,在统筹考虑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 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进行 2024 年第 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70,953,400 股,以未分配利润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
红利 14,190,680 元。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编号:2024-09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1,657,92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二) 《关于 187,122 100% 0 0% 0 0%
公司
<2024
年第三
季度权
益分派
预案>
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瑜、梁书仪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