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0 18:07:38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力合科创 公告编号:2024-041 号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10 月 3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15:00。
2、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新东路 1 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臻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4 人,代表股份 629,591,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00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09,852,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37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1 人,代表股份 19,739,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3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22,934,02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19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1 人,代表股份 19,739,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305%。
公司董事、监事现场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213,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58%;反
对 5,244,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0%;弃权 1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55,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496%;反对 5,244,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65%;弃权 1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8%。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9,163,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
对 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7%;弃权 64,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0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60%;反对 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0%;弃权 6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