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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17:49:33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届次: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会议通知时间:2024 年 10 月 6 日
3、会议通知方式:书面送达和电话通知
4、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
5、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六
层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通过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出席会议董事情况: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分
别为:缪福章、叶宇煌、刘茂锋、林梅、朱霖、欧永洪、陈章旺
8、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缪福章
9、会议列席人员: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等,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回购的股份拟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表决,以上子议案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表决,以上子议案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60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以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为基准)回购股份
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40 元/股)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经表决,以上子议案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6.60 元/股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515,151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2%;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6.6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757,57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经表决,以上子议案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经表决,以上子议案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经表决,以上子议案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具体实施,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的实施方案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如遇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有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调整本回购方案。
(6)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已回购股份的注销,并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
(7)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虽未列明但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经表决,以上子议案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6 楼会议室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
同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经表决,以上议案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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