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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股份: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16:46:49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01号文核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份”或“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3,588,45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94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969,999,988.64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075,459.39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962,924,529.25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另扣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154,328.73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61,770,200.5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1】526号《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召开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由于上述募投项目部分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浙江恒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签订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050163722700002651 0
限公司桐乡支行
总计 -- 0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恒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 20 万吨高端界面剂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星晨、王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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