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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上海凤凰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16:25:32

证券代码:600679 证券简称:上海凤凰 公告编号:2024-046
900916 |凤凰 B 股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4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3403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8 - 2024/10/21
2024/10/21
B股 2024/10/23 2024/10/18 2024/10/3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15,294,25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367,062.1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8 - 2024/10/21
2024/10/21
B股 2024/10/23 2024/10/18 2024/10/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美乐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4 元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1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每股人民币 0.02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16 元。
(5)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纳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4 元。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24 年 9 月 23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7.0531)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3403 美元(含税)。
(1)对于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003403 美元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 B 股外籍自然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003403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
(3)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 0.003062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6 座 5 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2795679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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