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五洲新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16:13:43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4-074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金和资源配置,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并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和公司战略规划布局,经综合审慎考虑,公司将“年产 2200 万件 4 兆瓦(MW)以上风电机组精密轴承滚子技改项目”变更为投资确定性更强的“线控执行系统核心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公司同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6 号)核准,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40,298,507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40 元,共计募集资
金总额 539,999,993.8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776,509.43 元
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31,223,484.37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80 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年产 2200 万件 4 兆瓦(MW)
以上风电机组精密轴承滚子技改项目”变更为投资确定性更强的“线控执行系统
核心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保荐机构对本次募投资金用途变更事项发表了
同意意见。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变动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调整,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重新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年产 2200 万件 4
兆瓦(MW)以上风电机组精密轴承滚子技改项目”剩余募集资金转存至公司新
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
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与“年产2200万件4兆瓦(MW)
以上风电机组精密轴承滚子技改项目”相关条款同时失效。《三方监管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 用途 状态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525201045888880 14,001.07 线控执行系统核心零部 本次
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开立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帆、唐凯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在监管期间,乙方对所有资料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甲方和乙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司法机关要求对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乙方、丙方违约。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