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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程新材:彤程新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9 19:27:16

证券代码:603650 证券简称:彤程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5 - 2024/10/16 2024/10/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9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3,001,917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596,076,729 股,以此计算合计
派发现金红利 149,019,182.25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
次仅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99,078,646 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3,001,917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596,076,729 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96,076,729×0.25)/599,078,646≈0.2487 元/股
综上,虚拟分派计算的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87)+0]÷(1+O)=前收盘价格-0.248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5 - 2024/10/16 2024/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及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RED AVENUE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Virgin Holdings Limited、舟山市宇彤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4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暂放公司账户,待回购注销完成后进行核销。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五、 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可转债(债券简称:彤程转债;债券代码:113621)的转股价
格由原来的人民币 31.86 元/股调整为 31.61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生效。具体调整信息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109966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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